日前,山东省制定了新的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制度较先前有所调整,特级教师考核收归省管,考核期限放宽、标准收紧。同时,师德不合格者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引发媒体关注。
【主打观点】
多方评价增强“特级”正能量
■储朝晖
按照山东省新的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进行“有偿补习”或考核不合格的特级教师将被撤销称号。在我看来,这一措施无疑是针对近年来特级教师称号静悄悄地变味而采取的完善对策。
然而,这一方案能否切实生效,依然不能打包票。
回顾特级教师产生的历史便可发现,这是一个在拨乱反正的特定年代,为解决社会对教师的歧视、教师地位过低问题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教育部在批准北京景山学校马淑珍、郑俊选、方碧辉3位小学教师为特级教师之后,一些省、市参照此例,授予一批中小学教师以特级教师、“模范班主任”、“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978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试行《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于1979年召开全国教育大会前完成第一次评选工作。至1982年1月,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进行了评选工作,共评选出特级教师1113名。
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特级教师评选制度,带有明显的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特征,忽视了专业的同行评价,缺乏公众认同与学生认可。这一特征彰显了制度设计对社会认知的不完整性,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中,给一些投机钻营的人留下了缝隙。同时,在实践中,一些特级教师的称号还成为了众多学校不惜全力投入奔走争抢的“门面”,成为了教师抬高身价获取更大利益的砝码。于是,产生了一些不受普通教师欢迎的特级教师、一些不再用心教学的特级教师、一些与学生心理距离越来越远的特级教师。
特级教师异化给教育带来的杀伤力是巨大的。它以一种现实中鲜活的例证颠覆了教育的价值取向,动摇了教育工作的根基,严重损伤了普通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误导了学校的工作目标,形成了草根、原生态教育工作之外的一股强大离心力。这样的特级教师评选,还不如不评。
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特级教师的内涵作出更为明晰的界定。从外部看,特级教师作为教师群体中的最高荣誉者,不应仅是政府部门眼中的好教师,不能成为权势或金钱的工具。以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标准来衡量,他们更应该是民众眼中的好教师,经得起专业范围内专家的评定,能获得同行和学生的认同。从内部人格看,他们应是真善美在学校中的鲜活体现。
【我来补充】
严管之后须善导
■张滢
对于相当一部分特级教师来说,特级教师这个荣誉既是“高峰”,也是“巅峰”。由于该称号几无被取消之虞,当选特级若干年后,一些教师逐渐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
有研究发现,当选特级后5年内,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最为丰富,此后则出现明显下滑趋势。在笔者看来,后续发展乏力,除开教师本身的原因之外,也与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紧密相关。
考评、督促,甚至包括取消“终身制”,在特级教师管理评选办法里一直都不是什么新鲜词。可有制度不落实,那也只能是挂在墙上而已。或者制度只停留在严管层面,不了解教师真实的发展需求,无法触及实质性或深层次问题,也就无法真正引导教师发展。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特级教师选择离开原有平台,“转会”到文化教育更发达地区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光指责他们“贪图优厚经济待遇”、“攀高枝”未免有失公允。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其实还是更看重个人未来的发展空间。
因此,加强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固然重要,在严管的基础上善导,为特级教师谋求深层发展也不可忽视。
在今天这样一个较为浮躁的社会大背景下,要让特级教师远离名利,静得下来,沉得下去,扎根专业,相当不易。有关部门的引导不能光停留在口头或书面上,而更应该在制度建设及实施上下功夫,为特级教师提供时间支配、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支持与便利,让他们有更多施展才能的空间与可能性。
阻止特级教师评选中的异化现象,除了山东的新评选管理办法中已经采取的定期考评和撤销机制,还需要改变长期以来特级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单方面评价确定的制度架构。只有建立专业评价、同行与学生认可、相关当事人监督、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等一系列健全的评选、考核与退出机制,并形成可操作、可申辩、公正透明的程序,才有可能使特级教师的正能量不断增强,并得以充分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