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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db:作者]  2019-10-25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国际性和本土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论研究与实务的较高水平。

    据法制网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介绍:“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予以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自《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通过以来,国际社会不遗余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进程,并不断更新迭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为进一步推动和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提供了方向性、原则性指引。作为首要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深刻论述并揭示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构建基础,即将立法、执法、司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强后盾,这不但是未成年人保护当前和未来的重要任务,也是相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得以完善、运行和实现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既要应对老问题的滋扰,也要面对新问题的考验,然而更多的还是新老问题交织:校园安全及学生欺凌警钟长鸣、监护人侵害甚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耳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能自拔等。从这种角度看,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之路,实则艰辛而漫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补充与修订,莫不是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吻合的,体现一国的法治文明程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建设的框架性基本法律,从目前所公布的草案条文来看,此次修订草案可以视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里程碑,其在沿革上与以往法律条文有一脉相承的延续性,也不乏对现实问题的有益探索,更有对域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可以肯定地说,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国际性和本土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论研究与实务的较高水平。

    一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特色制度与框架结构,有效协调了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及网络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各部分形成了相互支撑的完整体系。此次修订稳中有变:在保留原有总则部分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这一前提下,新增包括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若干新原则。修订草案也进行了必要的结构性调整,如新增“网络保护”与“政府保护”两章。从曾经的立法缺位到如今的专章设立,“政府保护”章节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晰化,特别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这为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提供了制度框架。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较大程度上消除了条文过少、规定含糊、较难落实等历史弊端,以增改删并举的方式调整体例结构、扩充条文数量、强化保护措施。最为显著的是条文从原有的72条增加到130条,几乎翻了一倍。条文本身亦尽可能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将具体制度的基本内涵、义务主体、适用要件、程序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便于操作和落实。这折射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技术在不断完善和提升,亦将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建设进程。

    纵览草案全文,不仅没有回避社会热点问题,更是积极回应了当前一段时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比如,明确了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机制且在欺凌处置中承担首要职责,这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另外,条文本身体现出国际化与本地化相辅相成的趋势,如由国家亲权而来的国家监护,既是在未成年人保护视角下对域外国家在家庭监护功能不彰时的国家兜底责任予以借鉴,也是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对中国传统亲权制度进行深刻反思与有力改造。又如,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前科查询及从业限制制度,亦是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从对上海、浙江等地司法与教育行政等部门联动实践的探索而来。

    (作者系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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