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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义务教育均衡成果重在提高质量

[db:作者]  2017-05-24 1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正文部分共18条。对督导评估的目的、依据、对象、原则、基本条件、内容与标准、程序、结果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二是规定了督导评估内容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三是规定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四是规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记者:对比原来的基本均衡发展,此次的《办法》有哪些新的要求和特点?

    答:教育部于2012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督导评估认定。这项工作目前还在进行当中。应该说,这项工作仍是“十三五”期间的重要工作。

    此次印发的《办法》,其目的是在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按照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以及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进一步督促各方各级政府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牢牢把握“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两大战略主题,采取有关措施解决依然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在《办法》中体现了以下一些新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新一重”:

    一是新指标。在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标,如骨干教师配备、体音美专任教师配备、网络多媒体教室配备、城乡义务教育四“统一”、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城区和县镇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比例、设施设备利用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课程开齐开足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等。其中,管理水平和质量直接指标以外的指标,都是与提高质量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指标。

    二是新标准。一是在差异系数上进一步提高标准。二是其他各项指标的标准要求,也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是新方法。在学校资源配置的指标与标准部分,我们区别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设定的7项指标作了“两维评估”,既要求各项指标的校际差异系数都要达标,也要求各项指标的水平值要达标,以体现“高水平、高均衡”的“两维要求”。同时,在水平值的评估中,要求各所学校“校校达标”,以体现“办好每一所学校”的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宗旨。

    四是重质量。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同时,在资源配置、政府保障两个部分,在选取指标时,也都强调了与提高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性。特别是《办法》中采用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指标,强化了指标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关注,提高了质量评估权重和权威性。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比原来的基本均衡发展中在资源配置方面由省级制定“门槛”要求,此次的《办法》提出了国家统一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资源配置是办好义务教育的条件和基础,提高质量离不开基本的办学条件,进一步说,是需要高标准的办学条件。经过多年义务教育普及、基础基本均衡发展工作的推进,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总体得到了根本改变。但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我们为每一所学校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也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课程体系建设的更高要求,办学条件在充分、均等、高标准上还存在许多不足。在优质均衡发展中,不允许再有少数学校、部分条件上依然存在缺口,此次《办法》在资源配置方面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在之前工作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在资源配置上的高标准、无差别。为此,《办法》对这方面作出了较高要求。

    本报北京5月23日电(本报记者 李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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