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向社会发布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综观《办法》规定的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优质均衡发展”不再停留于对政府重视程度和财政投入水平的检验,而是侧重于对地方政府教育治理能力的综合考验。
均衡配置基础资源,重在优化结构
基础资源的均衡配置,是政府的法定责任。“优质均衡发展”检验的是能否有效满足学校、教师、学生等主体的发展性需求、个性化需求,根本途径在于优化教育资源在城乡间、学校间、群体间分配的结构。
《办法》在资源配置方面对一些指标提出了“底线”标准,针对的是当前与教育质量密切相关的人力、物质资源配置仍不够均衡的现实,可视为给“基本均衡”指标打的一个“补丁”。但是,对于以“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的地区,不应仅仅停留在这些指标值的达标上。
地方政府应树立保障权利公平、全面提升品质的教育治理理念,解决基础性资源配置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新建学校应该如何规划布局?因“大班额”“大校额”等资源布局不合理等导致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要依据国家关于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要求,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布局机制,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常住人口变化趋势,保障不同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其中,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
二是如何提高物质、人力资源配置对教育质量的贡献度?数据显示,实现基本均衡的一些地区,用于体育运动、分组实验、创新实践等活动的教学场地和用房校际差异程度较大,教师队伍在不同地区也存在着学科结构不合理、音体美科学等学科教师不足的问题。
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支持探索建设综合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学科功能教室、教育创客空间等教育环境”等要求。
上海市提出“十三五”末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至少设立一个创新实验室,以满足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实施和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
三是新增财政经费应该投向哪些领域?国家提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标准重点仍然是保障学校基本运转,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动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把新增部分用于教师培训发展和教育信息化等影响质量提升的主要领域。
比如,湖北省出台意见要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和地方教育附加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江苏省针对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出“教师培训经费支出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5%”的要求,浙江省在《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中提出,县级财政按教师工资总额的3%列支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强化学校发展能力,重在落实责任
实现“优质均衡发展”,学校这一主体的发展能力至关重要。地方政府要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理顺政校关系,营造鼓励支持每一所学校实现各具特色发展的教育治理环境。安徽铜陵等地实行了“阳光分班”,在校内外各方代表共同监督下,由学生或家长代表抽签,决定班主任、任课教师和班级学生组合,得到了社会认可。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落实好“育人”的主体责任。在课程教学活动这一实现“优质均衡”的中心环节,学校不应满足于“课程开齐开足”的底线要求,而应从每一个学生的未来发展着眼。
随着资源均衡配置的推进,教育部已经对装备在教育教学中的深度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强化实验教学,推行实验室、专用教室全天向学生开放等,贯彻执行这些要求更需要学校主动作为、创新机制。
《办法》开创性地将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用于评价,有助于引导地方政府用全新的视角评价学校办学成效,为学校深化改革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落实好家长、社区的参与权利。学校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服务方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学校主动引导家长、社区参与管理、教育活动,既能促进家校之间形成教育共识,也能使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得到开发。树立现代学校意识,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结构,切实赋予家长、社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实现“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每一所学校面临的课题。
全面提升教育质量,重在形成共识
根据“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题,《办法》将“提高教育质量”作为督导评估的重点内容。从内涵讲,义务教育质量是教育输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特性满足学生、家长需求并使学生和家长满意的程度,既包括政府管理宏观层面的教育质量,也包括学校教育微观层面的教育质量。
当前制约教育质量提升的根源性问题在于,政府、学校、社会对于“何为教育质量”“何为好学校”等问题未形成充分共识,影响到各方的行动选择。
地方政府要建立起保障本区域宏观教育质量的制度环境。《办法》提出了“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等宏观质量指标,这要求县级政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省、市、县各级政府也要系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更充足的公益性资源、社会资源。校外教育体系是当前不少地区的短板,需要大力加强。
建立家长、社会公众参与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评价和监督的制度。《办法》规定的社会认可度调查,是城乡居民对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种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地方政府如果能够全面客观地认识其意义,将其纳入到本地区义务教育治理的制度体系中,将会成为审视、改进义务教育服务水平的重要视角,也将使社会和政府、学校的努力“拧成一股绳”。
尽管《办法》提出了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方面的具体评估指标和标准,但必须深刻认识到,“优质均衡发展”代表着一种义务教育治理理念和价值,其中包含着政府主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和能力,包含着学校寻求自主发展的意识,包含着社会公众对政府、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广泛认可。
(作者骈茂林,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