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红松)针对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将于2010年1月1日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经发现学生辍学,应当立即向学生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措施帮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困难辍学。发现学生辍学未及时报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致使当地辍学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办法》还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