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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央级高校接受社会捐赠15.6亿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本报北京3月5日讯(记者 张晨)今天下午,在全国政协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的小组讨论会上,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向教育界委员介绍了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讨论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高文向赵路提问:“《规划纲要》文本提出,高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经费’。对此,国家有什么样的政策?”

  “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是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筹措机制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对此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赵路透露了一组数据:“2009年,全国110多所中央级普通高校共接受社会捐赠收入15.6亿元,同时财政部根据各高校捐赠收入情况,财政配比10亿元。”

  据赵路介绍,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校捐赠,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今年两会开幕前,中国人民大学接受了校友、旅美华人企业家段永平、刘昕夫妇捐赠的3000万美元,这是目前国内高校获赠金额最大的捐款之一。

  在场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当即回应说,接受社会捐赠,对高校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对于捐赠款项,学校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每笔款项都会有详细的使用计划,主要用于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引进方面。”

  “中央财政配比的资金有严格的配比比例。”赵路介绍说,根据《暂行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仪器设备、建筑物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但可惜的是,目前110多所高校中,只有75所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很多学校因为没有成立专门的基金会,所以没有拿到配比资金。”赵路说。

  程天权坦言,中国人民大学今年已经拿到了中央财政划拨的2009年配比资金。

  根据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个人,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可以有效调动社会有识之士的捐赠积极性。”程天权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出台激励措施,保护企业或个人的捐赠热情。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张济顺表示,与国外高校相比,目前我国高校主动吸引、接受社会捐赠的机制还不健全,积极性也未调动起来。“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可以有效激励高校主动吸引社会捐赠。”

  以美国哈佛大学为例,该校2008年捐赠基金的总额为369亿美元,其中来自捐赠基金的收入占到了每年35亿美元预算的35%。

  张济顺也是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会长,她表示,目前各高校接受捐赠的金额相差较大,并且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相关机制还须进一步健全。“根据规定,这一部分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经营,以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但是,目前高校缺乏投资经营的能力以及减少投资风险的能力。”她建议,高校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同时政府也应出台相应措施,健全捐赠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

  小组会上,在回答全国政协委员、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校长伍中信的提问时,赵路说:“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和同级财政拨款的原则,对于省属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是否配比奖励性补助,由省级财政决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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