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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纲要》为民办教育带来希望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本报记者 杨晨光

  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蓝天学院董事长于果一见到记者就感慨地说:“13年的代表生涯,我一直在为民办教育鼓与呼。”

  1998年,作为九届全国人大中唯一的一名民办教育界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于果联合其他31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法的议案”。这份被列为江西省代表团的1号议案,推动了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诞生。

  此后十几年间,于果每年都会围绕民办教育提出议案。在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于果看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文本后坦言:“亮点很多,尤其民办教育部分有些话说得非常好,体现的原则就是两句话:办好中国的高等教育,离不开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具有活力,才能办好中国的高等教育。”

  亮点一: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现象】

  1.编制:公办学校教师有编制,退休后有退休金,民办学校教师则没有编制,退休后什么都没有。因此,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师资不能合理流动,从公办到民办不愿意,从民办到公办不可能。

  2.科研: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很难。

  3.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的规定,公办学校相关资产可以作为信用质押,民办学校则不行,其实民办学校更需要资金支持。

  4.刊号:与公办学校学报不同,民办学校学报大都是内部刊号,民办学校教师缺少公开发表科研成果论文的平台,影响职称评定。

  【点评】

  歧视不光在教育界,社会各界都有,因此,这次《规划纲要》文本中“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这句话写得很好,需要国家、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我建议,将部分民办学校列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师资稳定和民办学校教师退休的保障,同时也为公办校和民办校之间的师资流动架起了桥梁。

  亮点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现象】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属公益性、非营利性。而我国民办学校基本上属社会出资方出资办学,不排除有出资人希望能获得部分收益,近几年,社会资金对民办学校的投入不如从前,民办学校资金来源只能主要依靠学费。

  【点评】

  全都是非营利的学校不一定代表真实性。(下转第二版)

  【集思广益】

  来自邮件sczky@126.com

  多举措治理有偿补课现象

  为有效制止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应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同时,将这一规定进行立法,并对当地主管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网友许乐洋:

  综合完善高校管理机制

  选拔适合高校管理需要的综合型人才。健全教代会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赋予教代会更多的权力。行政领导任用推行民主选举、能上能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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