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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息公开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督机制

[db:作者]  1970-01-01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怀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已步入第三个年头。两年来,《条例》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知情权、预防和减少腐败等领域均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未能及时得到推进。

  教育部于2010年5月10日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高校信息公开的义务,拓宽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作为第一部专门调整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对教育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公开立法工作产生指导和示范效应,进而推动整个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办法》将《条例》的基本内容与高校实际情况相结合,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职责分工等基本问题,并对公开的管理和工作机制、范围内容、实施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

  首先,《办法》在概念上突破了过去长期使用的“校务公开”的范畴,将校务公开发展为高校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被记录载体的公开,通常是结果的对外公开,也就是把学校在管理中收集、获取和保存的信息向外公开,而不仅是决策公开。由于高校过去的公开经验均建立在校务工作的基础之上,易造成公开范围的不确定性。

  其次,《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具体形式和程序,将校长办公室指定为承担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有利于改善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引导各高校统一开展具体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度发挥灵活性。

  再其次,《办法》强化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督机制。作为一项新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在施行伊始必然会遭遇阻力,如果内部考核评价工作未跟进,外部监督力度又不够,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基于此,《办法》明确了具体的保障和救济措施,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社会评议、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在高校顺利推行。

  《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施行,当务之急是做好信息公开的准备工作,使各高校了解和熟悉《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与程序,制定公开指南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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