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工作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有着怎样的背景?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意见》提出了哪些关键举措?如何保障落实?
新时代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新任务
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博士生导师规模的不断扩大,是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重要现实依据。
1981到1995年,博士生导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批。1995年,为扩大培养单位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介绍,下放评审权后,博士生导师队伍增长迅速、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
“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该负责人表示。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面临新形势。
面向新时代,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的新任务,也对加强岗位管理提出了新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我国博士生导师整体素质处于高水平,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有的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导师甚至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推动培养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考核,激发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是教育部研究制定《意见》的另一重要考量。
突出问题导向以关键举措提要求
《意见》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要对博士生导师严格政治要求。“要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厘清岗位内涵。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并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该负责人介绍,博士生导师遴选要与职称评聘体系分离,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针对目前个别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够严格,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培训不足的问题,《意见》要求培养单位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同时,建立从国家到省级再到培养单位的三级全覆盖培训体系,推动博士生导师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指导能力。
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是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关键。对此,《意见》提出要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此外,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为健全和完善导师变更制度和岗位退出程序,《意见》提出,一方面要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确定导学关系,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及时退出导师岗位,并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同时,针对当前部分培养单位在办学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情况,《意见》要求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导师岗位设置规模;针对部分导师带博士生数量过多的情况,则要求培养单位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精力投入和培养质量。
切实做好贯彻落实保实效
《意见》是未来一段时期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该负责人表示,教育部将推出以下三方面举措。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教育部将把宣传《意见》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深入透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
二是加强指导引导督导。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跟踪调研和督导检查,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不断强化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三是加强典型引领。教育部将及时总结各地、各培养单位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加强经验交流、互学互鉴,共同推动提升博士生导师队伍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把落实《意见》和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三部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该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9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