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教育部颁布《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标志着我国的学前教育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代。《草案》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对于学前教育现代化、法治化具有重要贡献。
首先,立法体系科学,法律内容规范。《草案》包含9章75条,立法体系完整,逻辑结构严密,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
第一,立法体系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分则包括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对于学前教育的概念规定准确、法律责任规定清楚,对当前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运用兜底条款等立法技术,使法律具有前瞻性、稳定性。
第二,立法内容主要从学前教育的立法目的与目标、学前教育的投入与保障等方面来调整学前教育工作,涵盖了学前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
其次,强调公益普惠,保障弱势儿童。《草案》强调各级政府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教育公平,确保教育发展质量,弥补区域发展差异,使不同地区的儿童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草案》明确强调“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有利于推动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草案》规定“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优越性。
再其次,规范教育市场,限制过度逐利。《草案》规范学前教育市场发展秩序,体现了教育的公益性质。
第一,立法规定“普惠园”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政府给予补贴与优惠政策,确保教育公平,确保教育惠及绝大多数民众,破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第二,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园进行监管和审核,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减少资本市场对教育活动的影响,保障教育质量。
此外,强化教师资格审查,保障教师地位。《草案》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教师、保育人员提出资格要求,完善审查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同时规定从业禁止情形,制定教师资格的“负面清单”,有助于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保障教育质量。同时,《草案》对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师资培训、社会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出“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有利于提升各类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
另外,《草案》还规定实施科学的教育和保育活动,不得开展入学考试,不得讲授小学内容,有利于为“超前教育”降温,适应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
发展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草案》反映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是办好学前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重要举措,将会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政法司与华东师范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