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杭州日报”10月11日消息,10日傍晚,杭州部分初中学校收到了市教育局下发的一份通知——《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晚自修组织工作的函》。通知对初中生能不能参加在校晚自修做了回复,明确要求各校不得组织通校学生参加在学校的晚自修。
据了解,事情源于当地自媒体的采访报道《超70%初一新生家长要求学校开晚自习,让杭州校长左右为难》一文,报道发出后引起关注。诸多家长希望学校开设晚自习的动机,多是初中生学业压力较大,且受今年上半年疫情影响,不少初中生在家上课,学习效果相对不如在学校好。个别家长为了孩子迎头赶上,便开始打呼吁学校晚自修的主意,有的家长甚至干脆自行抱团在校外组班上晚自习。
家长希望孩子的时间都用在学习上,学习都能做到高效率,此心可以理解。但无论如何,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或相关要求,要有法可依,方可实施。实际上,组织通校学生在校晚自修,不仅不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原则要求,也有违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更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持续为中小学生减负的宗旨不符。《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组织通校学生参加在学校的晚自修”。对于寄宿制学校的特殊情况,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寄宿制学校要缩短学生晚上学习时间”。一些地方更是明确寄宿制学校学生晚上学习时间,如广东省规定,“初中不应超过2小时,高中阶段不应超过2.5小时”。可见,非寄宿学校组织学生晚自修于法无据,应该坚决予以制止。
学校组织学生晚自修,其实延长了学生的在校时间,对此各地大多有文件予以具体要求。例如,湖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明确指出,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而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晚自修,势必要有教师组织管理,因此还涉及教师的权益和津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虽然没有细化到教师能否上晚自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违反这一要求,显然不妥。
组织通校学生参加在校晚自修,看似一个小问题,却折射出当下依法治教的理念依然需要深入人心,在具体办学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我们要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支持学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但任何教育教学改革都应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实行,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而不是一味满足部分学生家长个人化的教育诉求。新时代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完善宏观管理和内部治理,做好社会监督,最终体现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上。因此,无论是教育管理者,还是教育媒体人,都要提高法治意识,深入学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
唯有如此,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才能更快走上规范化轨道,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教育事业才有望健康快速发展。也唯有坚持依法治教,教育才能实现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之目标,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系渤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