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获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进一步织密了法治之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本次修法第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的观念。此次修法对于学校提出了明确责任,加强了对校园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防控工作的制度要求。作为配套方案,法律要求学校对教职员工、学生等主体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落实对学生受侵害、沉迷网络的保护制度。今后,如果学校里再出现类似情况,学校会有完整的制度规程处理此类事件。新法对于“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定义,也为学校认定欺凌行为提供了依据。此外,修订过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责任要求。当未成年人出现诸如受到欺凌、性侵害、沉迷网络的问题时,学校有责任及时进行适当地干预,并通报其家长、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因此,这次未保法的修订对学校保护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学校治理相关问题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也对家庭提出了诸多要求。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管教的责任与义务,不能因“护犊情深”而对孩子欺凌或性侵他人的行为放任不管;对于沉迷网络的未成年人,修订后的法律要求家长应承担起教育引导责任,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时间,不得纵容其沉迷游戏。
教育是一个综合体系,单靠“家校合作”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必要时社会多方力量将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当中。法律规定,对于严重的校园欺凌、性侵害、网络沉迷等行为,有必要时要借助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处理问题。
此次修法第二个特点是通过加强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应对侵害事件的能力。
法律规定,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形成“反校园欺凌”“反校园性侵”的社会氛围。法律要求学校通过全面教育学生,使学生更有能力去识别校园欺凌;通过培训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达到预防校园欺凌与侵害发生的效果。
不仅仅针对学生,学校也将通过对教职工的培训,提升教师教育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欺凌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程度规定不同的后果处理方案,使“施暴者”“侵害人”对自身行为后果产生明确认知,以减少类似现象发生。修订后的新内容还明确提出应对学生分年龄段进行性教育,不同年级的学生应了解的防范性侵害的知识是不同的,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特点,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人性化。
本次修法另外一个亮点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例如,将由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将不被录用或被及时解雇,若单位不作为会受到严厉处罚。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不得担任委托人。上海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教育中,明确提出成立专门的性侵处理委员会并且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合理选拔。
在网络保护的相关条文中,对智能终端产品进教室这一现象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不允许手机进入教室,赋予了老师与学校没收查处学生手机的权力,这将为相关问题的“家校”摩擦提供良好的解决路径。此外,修订案中还直接向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提出消费管理与权限管理的要求,避免平台推诿责任,为未成年人的不合理充值消费提供解决路径。
此次法律修改反映了我国近十年来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情况,体现了依法治国国策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落实。此次修法表面看来亮点频出,实际上所有亮点都体现了相同的原则:即利用更加完备的法律之网、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发动更多主体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业中来。这对于夯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之基、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实效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