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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是“大家”之事

[db:作者]  2020-12-10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近期,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将继续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以维护未成年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利。

    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种族延续及社会进步的重要人力资源储备,各国对各类有损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均给予热切关注,我国亦不例外。在家庭保护、政府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与网络保护等维度中,必要而及时的司法保护和干预可以体现出司法温度。未成年人司法运作须遵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亦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未成年人福祉,而这正是国家亲权理念及国家责任通过司法保护——尤其是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这一渠道与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上的具体表现。

    新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在不断强化案件诉讼法律监督、夯实法治进校园与法治副校长等机制基础上,继续频频出招,着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遇不法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特别是检察救济的实现路径,比如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而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等具体事项上的探索与努力,检察机关可圈可点,相关成功经验被立法所肯定和吸收。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比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等实际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亦不断探索督促职能部门落实法定义务。这些既是检察机关勇于担当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所阐明的司法责任,肩负起未成年人司法“守护者”的重任,亦是与时俱进协力共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体系的有力举措,关乎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面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在即的新境况,在机构改革与职责竞合洪流下,检察机关更是迎难而上,自我加压,特别是最高检对未成年人检察综合保护提出了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使命既光荣,责任亦重大。然在为检察机关欢欣鼓舞之余,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事业的其他参与主体的责任亦不能推卸。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标准,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每位社会成员皆非置身事外的旁观者而袖手旁观,每个社会主体皆有义务履行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之相关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不仅仅只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而是“大家”之事,更是“国家”之事。

    2007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召开了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后续工作成果的纪念性高级别全体会议。针对千年发展目标,《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后续行动》特别提出,“在一个空前繁荣的世界中,要有足够的资源和承诺来实现各地儿童的权利”。该行动计划最后强调,“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取决于当今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而在十余年后的今天,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明年实施翘首以待之时,我们亦特别期待更多涌现出像检察机关这样有担当的社会主体,更加积极、主动、务实参与,共同建构和运作家庭保护、政府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与网络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制度,切实提供和保障足够资源来实现儿童权利,以有效提升“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

    (作者系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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