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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方案和实践策略,使脱贫攻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决定性进展,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治理体系与治理效能。2020年,“三区三州”决胜教育脱贫攻坚,关乎全面小康的实现,更是我国扶贫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对“三区三州”的教育扶贫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基本形成了国家决策部署、多部委协同参与、教育部主体主导、涉及“三区三州”的省级配套、县级执行的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及其运行体现出“治理”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多层次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以人民利益为治理核心和有效互动的参与式治理模式等制度优势,在“三区三州”教育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赋能升级。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指出,要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以保障义务教育为核心,确保贫困家庭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并强调多部门职责分工与行动落实;精准倾斜,突出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强化到村、到户、到人的精准帮扶举措;改进扶贫方式,扶贫项目要让贫困群众多参与,进一步激发其内生动力。
2017—2020年间,国家和有关部委印发了多份国家层面涉及教育扶贫的政策文件,在近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教育扶贫均有所强调。这些政策文本呈现出政策范围、政策目标愈加明确聚焦,重视精准落实的共同特征。在财政方面,增量主要用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在教育扶贫目标和措施上,以保障义务教育为核心,以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建设和学生资助为主要途径,通过“控辍保学”来提升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提高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就学机会与质量,落实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功能。2018年,教育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将扶贫范围和对象明确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明确提出精准建立教育扶贫台账、稳步提升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施推普脱贫攻坚行动、多渠道加大教育扶贫投入四项任务。
省级配套“三区三州”教育扶贫政策是联结国家战略与基层落实的关键枢纽。涉及“三区三州”的相关省(自治区)基于自身区域发展基础、贫困区域的面积和人口数量及类型、已有的政策资源、扶贫目标和发展规划,配套制定各有侧重的教育扶贫政策和具体措施。省级政府将“三区三州”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作为补齐地方教育发展短板的重大契机。省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将国家政策资源与本地发展实际需求相结合进行统筹协调,基于地方政策的空间和理性选择,各地因地制宜、按需设计,对教育部要求的主体内容和任务目标进行精细拆解,政策执行主体和责任不断下沉,其中控辍保学和学生资助的成效最为显著。例如,云南侧重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全面改薄”与均衡发展,新疆兵团主要通过职业教育助力脱贫攻坚,青海则从资助保障、师资建设和公益就业三个层面来实现脱贫,四川、甘肃、新疆、西藏少数民族聚居的深度贫困地区,除上述政策要点之外,还将重点下沉到村级幼儿园的学前教育与推普脱贫。
“嵌入式帮扶”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注入政策执行的组织活力,实现教育扶贫的“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在教育扶贫的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访汇聚”“对口支援”“干部挂职”等形式,进行嵌入式帮扶,通过发挥帮扶主体外部的自身资源和能力优势,来激活当地被帮扶对象的内生动力,以“人”为激活援助与受援双向的主体,重构治理过程中的结构。
通过人的“嵌入”,带动和撬动地方人力和组织建设的联动发展,着重以教育为路径,从文化观念、科技知识、环境资源、制度建设等方面达成人的“智志双扶”。嵌入式的外来人力资源的支援,为重构治理结构、落实信息化助力、改进地方行政考核评价、带动并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提供了重要的治理体系和组织性力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进行最直接的精准帮扶。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政府、国内外专家、社会组织等多方协商互动,注重开放信息平台,听取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和第三方机构或个体的建议,同时厘清不同主体的责权边界和考核评估标准;政策文本表达中,突出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共同治理,横向上各部委聚力聚焦,纵向上不同层级上下联动,同时注重社会力量的引入与整合,激发民众主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主动性和内生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将地方政策的制定权力适当下沉,更多赋权省级政府,以充分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政策执行的效能度和适切性,更加注重县级政府,乃至于乡镇基层政府和干部在执行公共政策上的重任,特别是面对政策质量、利益干扰、体制束缚、行政环境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困境,积极有针对性地寻求化解之道的执行力和创造力;在落实“精准扶贫”的途径方法中,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库建设、数据共享、动态跟踪等;在政策效果的考核评估中,更关注政策的长效影响,特别是扶贫对象在“智志”方面的脱贫,以“智”育“志”和以“志”扶“智”的观念意识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转变,体现出政策执行中更深层次的获得感共享和公民参与性,这种“人民性”不仅仅体现在直接享受政策的成果上,更体现在参与政策执行的终端和过程中。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系该院2019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所级个人项目“三区三州教育扶贫政策执行的机制研究”[GYI2019007]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