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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 供图
教师惩戒权是由制度所预成,以教育、管理学生的必要权力。作为一种制度化实践,教育惩戒权对于维持在学秩序、学生健全人格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教育性意义。然而,这一权力在实践中往往因制度标准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要么被消极慎用导致惩戒缺失,要么被滥用导致惩戒过度,严重损害学生发展的实际权益。作为逻辑层面的延伸,教师惩戒权所产生的极端化运行等问题,也应当从制度中寻找答案。这一制度是指,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制定、自主采纳的教育管理制度等。教师惩戒权理性回归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能否精准把握一种“善”的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是从特定的伦理道德等方面,表达对现代制度的人文关怀。其核心任务是通过在制度安排过程中贯穿制度伦理的规范、协调和创新功能,追求一种“善”的制度。因此,为了能够有效推进教师惩戒权的理性回归,必然需要将制度伦理视为制度之“善”的“内核”,真正发挥实体制度对教师惩戒权应有的依托和规范作用。
省思制度发展观念
制度的确认和推行须以观念的萌生为前提。观念,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联系中对某一事物进行观察、分析的思维方式。
从时间维度来看,制度伦理是制度内生秩序的“设计原理”。伦理作为“应然”意识的“活的”体现,必定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因此,需要对制度伦理的发展具有因时制宜的前瞻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传统伦理价值形态的各种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例如,在传统教育中,教师惩戒权往往源于父母的直接授意——孩子不听话,您随意管教,哪怕是打、骂都行。但是,随着现代自由、权利等意识在教育领域的渗透,尤其是对“无批评教育”“赏识教育”论调的推崇,客观上也在极力否定现代教师对学生“打、骂”等惩戒手段的合理性。因此,只有在深刻把握时代精神内涵的前提下,明晰制度“应当如此”的价值判断,才能进一步考察制度的构建、调整与完善是否真正契合“善”的制度的具体内涵及其发展理路。
从空间维度来看,囿于教师惩戒权具有较为复杂的情境性特征,也就不应当在制度安排过程中,对教师采取绝对管制型的模式,而应当在防止惩戒权力滥用和慎用的前提下,明确并树立教师的责任意识。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制度内容上带有约束性的规范不宜过多、过严,以此给予教师惩戒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使教师能够因地制宜地根据特定情境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等因素,将惩戒的积极作用施予学生,解决学生发展过程中真实且较为具体的行为失范问题。
合理重构制度秩序
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则理应体现广泛的公众参与。因此,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相关制度来说,就应当建立多种渠道和形式,使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能够积极参与惩戒制度的构建与调整。更为重要的是,需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充分增强相关利益主体的实质性话语权,以切实维护他们的实际权益。
此外,精心统筹谋划制度确认和推行的总体策略,可降低制度伦理链条之间的摩擦风险,有效提升其有机齿合度,避免各个单项制度在教师惩戒权的基本问题上产生矛盾和冲突。同时,迫于原则性立法技术等限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需要在上位或是基本法律制度的权威解释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层次的具体规范及实施细则,为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提供完善且稳定的制度环境保障,使其在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在制度拟定和完善过程中,则应当把握效率标准,保障其不被扭曲或搁置的“在位”状态。一方面,为充分发挥制度的依托作用,应当以必要的形式明确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条件、方式、程度和范围。虽然制度不可能涵括所有学生不合范行为及对应教师惩戒手段的所有场景,但是可以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对其加以界定。另一方面,为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可以通过划定关键要素,抑或量化等方式,对教师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建构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责任约束制度实践
从内部来看,要重塑责任意识。制度的确认和推行,关键在于内化其中的价值能否为其客体所广泛认同。公正,在形式上直接体现为对等性,抑或不偏袒的分配,是作为制度存在的基本价值规范;教育性,作为教师惩戒权的本质所在,则是作为相关制度所追寻的根本价值目标,实质是使教师主体所实施的惩戒与学生不合范行为在性质、危害和过错程度等方面相匹配。因此,在制度安排过程中,就应当按照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教师权、责分配关系的对等性。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合理设计责任承担方式,以凸显教师维护学生发展权益的责任担当和使命。实际上,也只有抓住责任这一关键点,才可能赋予教师惩戒以一定的裁量权,灵活采用适宜学生身心发展的惩戒方式。
从外部来看,在确立教师主体责任的同时,还需要从世俗且客观存在的行为选择出发,建立清晰合理且严格的责任监督、评价乃至惩罚机制。其一,需要从教师惩戒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惩戒手段以及对被惩戒人身心影响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对教师的评聘晋级紧密结合。但在相关环节上,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学生来说,都必须贯彻“以事明理”的原则。其二,对于确由教师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职业纪律而造成惩戒权行使不当的情况,应当依照专门程序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
(作者单位系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本文系2019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教师文化视域下的教师职业安全感研究”[SK2019A080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