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未成年学生的校园安全与权利保护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热议。如果说现行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学生安全织了一层“安全网”,那么此次《规定》的发布与落实,意味着“安全网”再次的升级,改进为更加宽阔、更加柔软的“安全气垫”,最大程度上实现学生安全的“软着陆”。本次发布的《规定》亮点颇多,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安全保护和受教育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自此,我国学校安全保护翻开了全新的篇章,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次出台的《规定》与民法典高度呼应,也与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一脉相承。一方面,针对日常学校管理中对学生财产的不当扣押、侵犯学生尊严、学生肖像被滥用现象频发等问题,《规定》第二章对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虽然中小学生是在学校管理下的未成年人,但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规定》的内容是对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细化与落实,其中对学生参与教育教学、得到公正评价以及学籍管理等事项作出的规定,体现了以学生受教育权为出发点的指导思想。《规定》指出,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生原则”,要求学校要把自己置于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当中,为学生受教育提供便利,避免对学生施以不必要的额外负担。针对当下中学生“高负荷”学习任务造成精神压力大的问题,《规定》还要求不得占用学生的课余休息时间,保证文体娱乐活动,控制作业量在适度范围内。此外,对于存在身心障碍、学习困难、行为异常,以及处于留守和困境的学生,学校都应当采取实际行动提供便利与支持。
《规定》对学生保护事项作出要求,其详细程度可谓前所未有,具体包括了学生读物、突发事故、药品使用、校车以及身体与心理健康等各个方面。此外,《规定》还包含了对于校园欺凌与校园性骚扰等问题的特别保护规定,要求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校园欺凌事项防治;学校要建立与完善性骚扰预防与处置机制,严禁存在违法、犯罪和不良品行记录的教职工、志愿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学生“参与权”与“申诉权”。“参与权”要求学校要给予学生参与学校事务、表达自身意见的机会,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前培养学生的优良政治素养。“申诉权”则要求,学校要向被处分学生说明处分或惩戒的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学生在改正后,有重新获得奖励与肯定性评价的权利。“参与权”与“申诉权”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自身的荣誉感,提升了学生个人尊严,也对学校审慎行使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是一套多方面相互配合的综合治理体系,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只有“教育”与“保护”两者双管齐下,在两个层面做到各具生态、各成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保护”层面,为提高政策实施的实效性,《规定》强调社会各主体共同参与学生安全保护,设置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公检法、学校、教师、家长乃至学生,都是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教职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保护的“首问责任”;学校是建立保护机制的责任主体,若因未建立权利保护机制,或者监管、管理不力造成侵害学生后果的,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其改正,若情节严重则要接受相应处罚;教育部门未履行自身职责的,由上级教育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在“教育”层面,学生自身良好的安全意识自然不可或缺。一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通过开展安全、心理、健康、青春期等专题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热爱生活、尊重生命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规定》也强调对青少年开展以宪法、权利义务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生命健康、不侵犯他人的预防犯罪意识。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学生受教育权利保障程度不断提高。此次《规定》的出台,无疑又为教育法律的星空增添了一抹艳丽的色彩,也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百年大计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学校安全保护还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方可行稳致远。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