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实施。作为新未保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之一,我参与、见证了两年多的相关研究和立法工作。学校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笔者对比了原未保法的规定,梳理了新未保法“学校保护”章节的新要求、新内容:
1.明确学校教育的方向,强调坚持立德树人以及培养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本条是对原未保法的修改,对学校保护工作作出概括性规定,设立了更具体、更符合时代特点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新增加了“坚持立德树人”的表述;在培养未成年学生能力方面,增加“认知能力、合作能力”两项内容。体现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规定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新增内容,学校既要建立学生保护工作制度,也要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行为习惯。体现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规定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做好启蒙教育。新增内容,体现在第二十六条。
4.规定学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强调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与原未保法相比,本次修订在表述上作出了一些改变,将原来的“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修改为“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特别增加了不得“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强调学校在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对学校如何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也作出具体规定。体现在第二十八条。
5.细化学校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内容,从不得歧视学生,到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和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均作出相应规定。规定更具体,将原未保法第十八条拆分成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两个条文,要求学校区分不同学生的状况,采取不同的关爱和帮助措施。体现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6.规定学校做好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新增内容,要求学校不但做好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工作,还要对这些学生提供关爱帮扶。体现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7.明确学校要加强开展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等内容。本条在原未保法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生命教育”的内容,其他保持不变。体现在第三十条。
8.规定学校要加强劳动教育。新增内容,强化劳动教育。体现在第三十一条。
9.规定学校加强勤俭节约宣传教育。新增内容,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10.强调学校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新增内容,体现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1.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小学课程教育。新增内容,将禁止提前开设小学课程教育纳入新未保法调整范畴。体现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12.规定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本条是对原未保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订,对学校的工作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体现在第三十四条。
13.规定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本条与原未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本一致,新增了“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内容。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4.规定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新增内容,针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技能培训几个角度进行了规定。体现在第三十六条。
15.要求学校做好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预案与演练。将原未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内容更完整,分类更明确,将原未保法有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统归为公共卫生事件。体现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6.细化学校在校内外以及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救护规定。相较于原未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列举了可能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的地点,规定了学校应当开展的工作,特别强调“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体现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7.禁止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新增内容,明确禁止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8.禁止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有偿课程辅导。新增内容,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9.规定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新增内容,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学生欺凌问题的关注,不但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而且要求学校对师生开展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管理、处理欺凌行为,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现在第三十九条。
20.要求学校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新增内容,从建立制度、积极上报、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保护受害未成年人四个方面规定了学校在预防和处理教职员工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学生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体现在第四十条。
21.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参照适用有关“学校保护”的内容。新增内容,将校外培训机构等纳入规制范畴。体现在第四十一条。
在未保法其他章节,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坚持“五育”并举、培养时代新人。未保法第一条将原未保法“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修改为“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原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调整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更具时代特色。
2.规定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新增内容,学校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之一,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体现在第十一条第二款。
3.规定了被委托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学校等及时通知义务。新增内容,要求学校等知晓和掌握未成年人被委托照护情况,必要时及时联系其监护人。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规定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限制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新增内容,体现在第六十二条。
5.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保障及合法权益。新增内容,体现在第六十四条。
6.赋予学校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的权利。新增内容,一方面,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能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另一方面,经允许带入学校的,由学校安排统一管理。体现在第七十条第一款。
7.规定学校及时发现并关注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问题。新增内容,体现在第七十条第二款。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