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这是国务院未成年人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制发的第一个文件,也是围绕如何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制定的配套政策。在完善网络保护工作方面,《意见》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
随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短视频、直播、游戏等平台的防沉迷系统——“青少年模式”开始依法运行,但依然存在各种漏洞,还需要从法律、机制、内容、义务等方面经历较长的完善过程。
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未成年人跟成年人在保护上信息不对称、意愿不一致,以致成年人认为要保护的,未成年人却感到限制过多,想方设法逃避保护。例如,有时成年人谈保护,却缺乏对未成年人真实状况的了解,保护条款的设置存在主观臆断。这个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于是不少保护措施无的放矢,带有强制性、被迫性,效能较低。
仅仅从成人的视角出发,设置的保护措施从教育上来说就是没有因材施教,对保护对象来说有点无力,因为既无吸引力又没约束力。在对保护对象真实情况了解不够的情况下,设置的任何条文和要求都很难有针对性,也就很难有效,常被保护对象抛弃。
深入研究保护对象是做好保护的必要前提。保护对象的现状依据与保护的相关性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本身没有沉迷于网络。对于这些孩子,事实上现在所有的保护措施对他们来说没有实际的关联。也许有人说,他们某天会因为偶然的机会又进入到需要保护的状态了,这也有可能,但是几率低。这类青少年很多,但他们的实际需求却没有受到过多关注。
另一类就是可能存在网络沉迷、接受网络有害信息或者有害内容的。这一部分未成年人多自主性、自律性不足。第一个原因是由于不当的教养方式,他们缺乏自主的时间和空间,从小受到过多强制要求。对于这部分孩子,如果还是仅仅用限制或者强制方式对他们保护,那么他们的自律意识和能力还会继续降低,甚至永远都不可能自主。这是一个必须要正视的现象,也必须选择对于他们整体成长更有利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生活单调,特别是留守儿童。由于信息闭塞,网络已成为他们的一个重要信息通道,手机是排解单调生活的主要方式。但网络提供给他们的内容泥沙俱下,孩子太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对于这部分孩子的保护,我们不能不考虑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更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他们的信息素养,而不仅仅是“青少年模式”下的技术保护。
第三个原因是同伴活动少。虽然现在孩子在学校里认识很多的同学,但有的由于课业任务比较重,缺少社会与社团活动,与同伴之间的有效互动也不多。于是孩子之间的交往需求常常以在线的方式得到满足,稍有放松就会被网络吸引。所以,“青少年保护模式”一定是要把保护对象研究透彻,特别是哪些方面需要保护、尺度如何把握等问题需要理清楚。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内各大视频平台推出的“青少年模式”,可限制用户使用时段、访问内容。但限制而非设有青少年感兴趣的内容,远远不能满足儿童多样化的需求。而且这种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孩子的观察权、表达权,使得保护本身与孩子的天性和成长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所以,对青少年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技术与规则层面,还要在思想、理念、生活方式等各方面的系统情境中进行保护,要让孩子有童年的生活,有诉求表达权、观察权,而不是成为一个被保护的工具人。
青少年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深入了解所要保护的对象,特别是他们的特征、需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增强孩子的自主性,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高信息素养,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是不可忽视的关键。从宏观角度来看,还要保护良性的教育生态,保护儿童正常的生活环境,如此才可能创造“青少年保护模式”有效发挥作用的外在环境。只有当“青少年模式”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同时还能满足青少年正常需求的条件下,才能更加有效。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