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须接地气
凡事应当立足实际,正如“十一学校4174名学生有4174张不同的课程表”一样,对于一般学校而言,《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只能是一种启发和方向性引领,却无法简单复制。同理,“教师可以弹劾校长”这条内容也并非所有学校都适用,各校应当冷静面对,万万不可照搬全抄。
十一学校的章程符合其学校的办学实际,乃“天时地利与人和”之作,也彰显了该校办学的智慧、胆略和对学校改革的锐气。但对于一般学校而言,倘若忽视了本校实际,则可能作茧自缚,闹出“东施效颦”的笑剧。
学校制定的章程同时必须与当地政府及上级教育部门推行的有关政策接轨。比如,就“教师可弹劾校长”而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固然很好,但当前各地校长任免制度并不相同,有的是由政府部门任免,有的则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免,此外,还有各地实施的“校长轮岗”等制度。所有这些是否会与“教师弹劾校长”发生冲突和矛盾,是基层学校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学校有大小之分、城乡之别,各校章程也不可能一样,制定的章程务必“接地气”,符合学校办学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福建省泉州市南少林国际学校 陈松信)
章程办学不能“纸上谈兵”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规定,学校采用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总支、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这种相互监督制约的治理机制,能有效避免校长权力过度膨胀,打破一些学校人治的不良方式。章程还规定了教师有权弹劾校长等敏感内容,标志着该校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深水区”。
但是,章程办学能否助推学校治理步入“法治”轨道,关键在于章程能否落实到位。当前,绝大多数中小学校在章程办学上是“纸上谈兵”,并没有成为学校管理的常态。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章程办学长效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切实保障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和监督权。
让章程办学常态化,不仅仅要靠学校自身的自觉,教育主管部门也不能袖手旁观,要切实强化对学校章程办学行为的监管,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路导航。(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中心小学 赵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