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教师无须经受优胜劣汰的检验,如何提升教育品质?如果对教师进行“年检式”的评价,最终结果会不会是一种逆向淘汰?如果没有终身教职,低收入、高强度劳动的教师职位还有吸引力吗?然而,如果推行终身教职,是不是为那些不称职的教师锁定了一批又一批学生,从而侵犯了学生获得高品质教育的权利?
2012年,在美国民间组织“学生事务”资助下,加州9名学生对加州政府提起诉讼(维加拉案)。学生主张:建立和维护加州公立学校教师终身制的三个法律(永久雇佣法、解雇法和裁员法),这导致学校难以解聘不称职教师,侵犯了学生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进而违反了加州宪法。2014年6月10日,洛杉矶加州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永久雇佣法”、“解雇法”和“裁员法”违宪,理由如下:
(1)“永久雇佣法”保护了不称职的教师。该法规定,学校如果不续聘新任教师,必须在他(她)任职后第二年的3月15日之前作出决定,否则必须续聘。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学校需提前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然而,教师资格认证是在5月份结束,“永久雇佣法”的实施可能导致一些教师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就获得终身教职。法院认为,法定最后期限剥夺了学生和教师双方的权利:学生不能获得称职的教师;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证明他(她)是称职的。美国只有5个州把新任教师的试用期定为两年,而加州是其中之一,绝大部分州都规定了超过两年的试用期。
(2)法院认为,“解雇法”保护了不称职的教师。实施“解雇法”的结果是,在加州解雇一名不称职教师,要耗费5万至45万美元的诉讼费,花费2-10年时间。有数据表明:在加州有约2750名至8250名教师是不合格的,大约占教师总数的1%-3%。畏惧高昂的诉讼费和诉讼时间,大部分学校放弃了解聘那些不称职的教师。法院提出的质疑是:在解雇公立学校员工的时候,一般法律已经提供了正当的程序保护,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雇法”对持证教师进行特别保护?为什么在平等保护之外要给教师提供额外保护?在缺乏必要性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额外保护成为阻碍正当程序的一种负担。
(3)根据加州“裁员法”,年资成为考量裁员的压倒性因素——最晚任职,最先走人——不管资历较浅的教师多么出色,都不会有例外。这就可能把那些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赶走,而把那些不称职的教师强加给学生,造成“双输”的结果。
最后,法院裁决:原告争辩的三个法律全部违反了加州宪法。
此结果一出,美国社会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方欢呼学生取得了“历史性胜利”,另一方把这看成是“最危险的诉讼”——亿万富翁为了中小学教育私有化,对教师工会发动了诉讼打击。然而,维加拉案真的对终身教职造成了根本性冲击吗?其实也未必。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来源于其博客,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