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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附属学校成大学与政府合作新路径

[db:作者]  2018-12-17 00:00:00  互联网教育报

    随着大学附属学校的多年发展,附属学校建设已超越大学参与基础教育的初衷,而是可以作为大学与地方政府开展教育合作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平台。笔者借鉴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集团)等校的基础教育运营模式以及自身工作经验,设计了一套可复制的、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办基础教育的框架体系。

    大学内部的机构设置与运营

    为管理大学的附属学校,进而推进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大学内部设置一个总部机构,名称可以为“基础教育学院”等,作为学校一个独立的二级机构。基础教育学院有着“连锁运营”的内涵而有别于学校其他二级学院;有着“校外行政”职责而有别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一般安排职权相宜的人财物(自主权)制度。学院内部体制和职能为:①学院:承担学院行政、法律事务,校地合作理事会秘书处,成本管理,公共关系。②学校管理部:承担委派实验学校管理人员,实验学校业务管理,基础教育师资配置和管理,教育质量控制。③学校发展部:扩展规模及合作模式,寻找潜在师资,组建潜在教学团队。④基础教育研究院(可设):纳入学院管理,统一师资培训,课程研发及推广,学术研究。

    管理体制为:①基础教育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以及院部工作人员为学校事业编。两部一院,学校运营部、学校发展部和基础教育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为学校合同制职员。其他,根据需要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机制。②校地合作资助的经费,按相应额度,用于学院、学校成本支出。赋予成本管理和“自身造血”的功能。③基础教育学院兼顾缓解教职员工子女就学困难,提供师范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实习基地,争取优质本科生源等要求。④起草基础教育学院章程,厘清各法律主体的关系,确定权限分级、审批程序。成立基础教育工作小组,成员为校内相关职能部门。

    基础教育学院是大学参与基础教育的总部机构,大学在师范生培养、学术研究专家(基础教育精英教师)建设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一个机制,利用附属学校渠道筹集基础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基础教育相关学科的发展。

    政府的基础教育主体责任履行

    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政府主体责任。义务教育财政主体和管理主体明确由政府承担。大学附属学校也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属学校是地方政府举办的学校,是大学与地方政府友好合作的载体,需要统一的团队管理和体制机制,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和章程运营管理。校地合作共建基础教育是大学与地方政府友好合作,创意、创新和创设的,双方投入均不可或缺。

    校长、书记由大学选派,基础教育师资按照地方政府的标准与要求进行配置,由地方教育局统一招聘,可优先考虑大学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政府提供或选址建设附属学校的校园,包括教室、校舍和设备设施,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扶持。在附属学校内部建设基础教育研究院研修中心,解决附属学校必备的人力资源培训设施。

    地方政府完成硬件建设,大学输出品牌、委派干部、轻资产运行,是一种可以复制的合作共建模式。这个框架体系是校地双方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建、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师资、学科、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教育资源优势,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共同打造一流基础教育的模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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