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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缺一道法律“护身符”

[db:作者]  2016-03-15 1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够给孩子提供可靠保护的,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深入成人社会每一个人心中的观念。

    “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当听到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这一段时,笔者感到从未有过的激动。因为学生的安全健康也是笔者近些年一直关注、呼吁的问题,如今这一问题终于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并且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让人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

    近些年,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校闹”问题更是广为人知。在调研走访中,不少中小学校长表示,很多人以为校长最担心的事是学生成绩搞不上去,其实,学生的安全问题才是最让校长们提心吊胆的。因为只要一出事,校方就要面对来自家长、媒体、教育主管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压力。在资讯发达的当下,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而在传播过程中,事情的真相经常发生扭曲甚至完全颠倒,对学校的声誉影响很大。有位校长甚至说,“安全问题是学校谈虎色变的一条‘红线’,摊上就是一‘劫’!”

    作为一名小学校长,笔者对此感触颇深。去年全国两会,笔者就提出了“关于加快制订出台校园安全法”的建议。今年,结合进一步的调研结果,笔者积极听取其他代表的意见,并请教了法学专家,在去年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并上报了“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的议案。

    通过制订学校安全法,可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使得各项工作的展开有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相适应。学校安全法应规定以下内容:第一,明确学校安全的概念与范围;第二,确立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实落实;第三,明确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主体,厘清政府、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第四,建立学校安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第五,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机制;第六,规定校园安全事故责任分担和权益救济的多元化途径;第七,加强对学校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八,明确学校安全立法中有关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协调问题。

    总之,学校安全问题是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迫切需要制订专门的学校安全法律,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希望将学校安全法尽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教育承载着国家的未来、人民的期盼。安全不保,何谈教育?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够给孩子提供可靠保护的,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深入成人社会每一个人心中的观念。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是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学校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学校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安全。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小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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