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圣足在《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8期撰文认为,需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彻底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体制性障碍。首先,协调解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间的不街接问题。出于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和增强可操作性考虑,今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时,应力求杜绝和避免此类冲突和不街接现象,保持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其次,适时组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从长远来看,在现有实体法的基础上,考虑制定程序法,重新规划、研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门法,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再其次,立足国情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按学校资产属性和办学目的,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用不同的办法分别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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