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泉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客座研究员。1997年进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先后参与起草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法修正案》等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章、文件。
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生活层面大力倡导的价值观念。学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和接受社会规则、形成价值观念的重要场所。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念融入学校管理理念当中,体现在学校办学、管理的具体行为和制度规则上面,既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也是学校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根本要求。
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学校的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在现阶段,则具有更为现实而积极的意义。平等意识包含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遵守和适用规则等原则的认同,也包含着对权利的平等尊重、对不同群体平等包容等多方面的内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依法治校,在学校内构建平等的校园环境,则是培养学生树立平等意识的实践保障。
落实平等理念,要强调师生平等。师生平等是构建校园法治环境和民主氛围的必要条件。教师要树立与学生人格平等的意识。虽然无论是传统的师道尊严,还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学生都有服从教师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但是,学校和教师都应当意识到,这种义务是建立在教师学生人格平等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教师首先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和保护学生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制度层面,则要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和意见要予以尊重,通过合理的渠道倾听和反馈;要引导和规范教师采取合法、适当的教育行为和方法,以平等的心态与学生交流和沟通,杜绝对学生体罚、人格侮辱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教育手段;在学习和评价制度上,要尊重学生的主动精神,保障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资源等。要重视性别平等。学校在学习过程、获得奖励、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等多个方面,要给予男生和女生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人为设置歧视性的条件或者标准,如录取、推荐学生等活动,要保证条件和程序的公平,不能随意采取设置男女生比例等方式限制平等竞争。要落实民族平等。学校应当杜绝各种有碍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言行,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更应当在学校管理体制和内部制度上,贯彻体现民族平等的意识与要求。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教育优待与照顾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最后,学校内部还要强调管理者与师生的平等,即要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在管理中尊重师生的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学校内部的和谐自治。
实现校园平等。学校要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这既是落实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学校要消除任何以不正当方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和实施区别性对待的制度、管理措施和手段。所谓不当方式,是指基于学生的家庭背景、身心特性、学业表现等,对学生加以区分并将这种区分明显化、制度化,同时给予区别性对待,使部分学生感受或者事实上成为受歧视的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不同阶层的出现,特别是贫富差距的出现,不可避免要对学校内学生分层产生影响。从落实法律原则,促进教育公平的角度,学校要有意识地阻止并消除社会发展不平衡给学生带来的影响,始终贯彻对所有学生平等的原则。如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资助,学校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平等地位的影响。学校更要防止有意识地对学生加以区别对待的做法和言行,如实践中个别学校要求家长对学校进行赞助并公布赞助金额,事实上就构成了以家庭经济条件对学生加以区别对待,违背了平等原则。践行平等原则,学校特别是中小学还应当建立制度和规则,对师生中出现的针对特定群体或者个体的,如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体或者心理有缺陷的学生等的歧视性言行,予以重视并及时进行制止。
学校体现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残疾儿童享有与正常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切实予以保障。我国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不得将残疾人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因此,普通中小学有义务接纳残疾学生。要实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在资金、条件和师资方面的统筹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学校领导、教师转变观念,将接纳残疾学生的法律义务予以落实。同时,也要向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将平等、宽容与理性的法治精神,体现在学校的包容性上。学校要认识到让正常孩子接纳并与残疾儿童平等相处,是培养和建构平等的社会理性和价值观念,要尽量创造条件落实法定义务。非义务学校同样有平等对待残疾学生的义务,特别是在招生环节,除非学校的专业有特殊的要求,且在招生简章中说明,否则都不能以残疾的因素而拒绝招收。只有残疾学生在缺乏必要辅助条件前提下难以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由于残疾的因素比较特殊,普通学校难于具备接收条件的,可以作为学校拒绝的合法理由。学校在接受残疾学生后,还应当为残疾学生创造平等的教育环境。这种平等不是与普通学生一致的平等,而是要创造条件帮助残疾学生克服残疾障碍,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及合理便利,使残疾学生能够与普通学生一样平等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改造学校的校舍、场地等,形成无障碍的校园环境;为残疾学生建立个性化的教学方案,关注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为残疾学生参加考试,提供大字试卷、语音试题,等等。
建设平等校园是法治精神与理念,在学校制度和管理中的重要体现方面,需要各级各类学校在依法治校中予以自觉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