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泉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客座研究员。1997年进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先后参与起草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法修正案》等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章、文件。
构建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校与学校核心功能的紧密结合点。对于学校而言,学术自由应包括学校可以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宗旨,自主制定具体的学术标准、教育教学制度,以及专业、课程的设置,等等。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学术自由则应当包括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决定教什么、如何教、怎样学,以及开展学术研究等活动的自由。保障学术自由,既要在理念上认识到学术自由对于学校发展的价值与意义,建立相应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同时,也要认识到学术自由是有边界、有限制的,要依法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要健全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制度、机制。学校有职责保障师生在选择研究方向、问题、方法,选择学习方式、学习途径和内容,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观点、看法、学术文章,展开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自由,使师生在校园环境当中有自由思考、探索和交流的空间和平台。学校要保障学术自由,首先不能制定制度或者体制上加以不合理的限制,如对师生设立研究组织、自主开展研究进行过多干预;对教师教学方式和方法做一刀切式的统一要求;在选择教材、教辅材料,决定课程设置与学科建设以及修业年限等方面,不顾及教师的意志,等等。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学习的方式和途径都已发生根本的变化,学习自由、研究自由的概念已经超出了学校、课堂的范畴。学校应当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和保护师生自由开展研究、学习和交流,以利于知识的传播与创新。
要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学术评价的独立和公平、公正。学校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规则是否符合学术规律,能否按照学术规则做出公平公正的结论,直接体现反映学校的治理水平和质量。而学术评价制度是否健全,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从决策程序上看,对需要根据专业和学术能力做出判断的事项,是否都能通过学术组织的评议、讨论或者表决程序,能够保证由教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或者参与决策,保证学术意见、学术判断得到充分反映。二是从学术组织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看,能否保证独立和公正地行使职权。学术评价组织要具有权威性,其组成人员无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和本领域具有相应的学术声誉;同时,组织成员的产生规则和议事规则需要遵循学术规则,尊重学术民主。三是从学术评价组织的运行机制看,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学术评价权也是一种权力,如果不受制约,缺乏制衡,也同样可能带来权力滥用甚至以权谋私。因此,推进依法治校,学术权力的运行,不应成为盲区,同样要健全公开公正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甚至应当放在学校制度建设的突出地位,优先予以保障,以促进学术自由。
要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地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新修订的《教育法》,要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受教育者。自主、自由地学习既是受教育权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创造性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落实法律规定,需要学校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根据人才培养的宗旨,增强教育教学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实践中一些学校已经按照人才成长规律,开始了教育教学组织方式、方法的尝试,并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要使这些改革的成果具有可持续性和推广性,需要按照法治的原则,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把先进的理念和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度建设予以固化。
要建立对学术自由的规范与监督机制。从法治的角度,没有绝对的自由,学校内部的学术自由也应当有边界和限制。比如,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自由就应当有明确的规则。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有科学、自主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自由,但不能偏离教学的目的和主题,随意决定教学内容;不能不顾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果,随意选择教学方法。如果教师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完成教学任务,事实上也就构成了对学生正当权益的损害。因此,学校需要建立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依职权做出相应的规范;需要建立健全对违反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需要建立学术自由和学术道德的监督机制,建立学术仲裁机制,使专业评审、同行评价、学术共同体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学术治理的体制机制,营造宽松而又有序的学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