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太和某中学班主任因学生在上课期间与同桌推搡,就打了这名学生。家长看到这名学生身上的伤痕后,将其送医。针对此事,太和县教育局迅速回应,给予班主任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太和中学到农村高中太和五中工作;同时对分管高一年级的副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校长进行谈话提醒。
教师体罚学生当然应当受到合理的处罚,当地教育部门的处置和回应不可谓不迅速,但迅速之中,更应理性。而将城区学校犯错教师调到农村学校,却失之偏颇:将县域内教师在农村和城市间学校的流转,作为对教师进行奖励或者惩罚的措施,背离了教育公平发展基本政策,事实上也是对农村学校、农村教师、农村学生的一种歧视,对相关群体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教育者的这种“惩罚”心态,自然也不利于城乡教育差距和校际差距的缩小。有网友犀利地指出,这是“官方认证的教育歧视”,细思其中因由,似不为过。
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基础教育学校,保障学生就近享有有质量的教育,这是时代共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缩小城乡差距,关键在于“向农村倾斜”。但是,到底什么向农村倾斜?当然应是优质教育资源,这是振兴乡村教育的基本点。
某种程度上,将犯错教师“下放农村”并不是太和县的首创,而是许多地方的习惯性做法。让犯错教师换个环境,避免师生矛盾升级或没完没了地扯皮,让教师在新的环境中放下包袱改正错误,原本是一个很正常的教育管理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教师犯错后的流转却成了教育管理者的一种惩罚措施:从“好学校”到“差学校”,从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往往被视为对教师的处罚。在此次舆情中,太和县教育局在回应中对相关学校用括号特别注明“农村高中”,明确告知各方和关注群众,这是慎重考虑后对该教师做出的处罚,正是出于这样的错误认知。
农村学校基础薄弱,优质师资尤其不足,在教育管理者看来,城区的“犯错教师”在教学上相对农村学校而言也许仍是“良师”,到农村去也可以为农村教育提供优质师资。但“良师”并非单一评价,处罚意识的存在,以及处罚性的调离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心理暗示,完全消解了这一“积极因素”。“犯错就会被罚到农村去”,给社会各界如此明确的信号,也就难免让社会对农村教育和农村学校表示悲观了。犯错的城区教师调到农村,那么犯错的农村教师又调到哪里?让农村学校成为犯错教师的“流放地”?这种处罚性调离不仅仅涉嫌对农村学校、农村教师、农村学生的歧视,也是对犯错教师的不负责任和简单化处理,不利于犯错教师改正错误。
支持农村教育,首先应当从教育行政管理者不再歧视农村开始。按照教育政策,促进县域内教育公平是各地应致力追求的目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农村选派优秀教师无疑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本是应鼓励的举措,但如果教育行政管理者抱着惩罚心态处理校际间的教师流动,必然给社会、给教师、给学生都会造成极大的困惑,甚至会因此而阻碍一些优秀教师去帮助农村教育提升的热情。
农村学校不是容不下“犯错教师”,有效的帮扶手段能帮助犯错教师尽快走出误区。问题是,犯错教师“到农村去”,必须是一种正常的教育流转而不是处罚式调离。农村学校的教育提升和社会对于农村教育的信心,经不起处罚式调离的打击。“逻辑自洽”的理由,并不一定是正当、正确的理由,恰恰相反,其中必然隐藏着错误的教育发展观和城乡发展观。农村的教育发展,需要切实的关爱,落实城乡教育均衡的政策,千万不能把“好经”给念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