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与妻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两包打了折的品牌羊肉片,当晚吃了涮羊肉,还剩一包半,放在冰箱冷冻起来。妻偶然发现,这些羊肉片已经过了保质期,想立马去超市讨个说法,找了半天却没找到购物小票。没了证据,不好办。昨天,妻下班又到那家超市,到了卖肉柜台一看,那过期的羊肉片还在卖。妻灵机一动,又买了两包。这回把小票死死攥在手里。
有了证据,妻信心满满地说:“我要当一把王海了!”
我问:“你要怎样?”
妻斩钉截铁:“不赔我十倍不好使!”
我说:“差不多就行,也别太过份了!”
妻温柔一笑:“咱消费者就是太老实了,我得让这些黑心商长长记性!”
今早,妻三赴超市,依法维权。半小时后,返回,将一叠百元人民币递到我手里。我拇指蘸了口唾沫,“啪啪”一点,整整八张,心里有一种中大奖的激动,忍不住向妻献媚。
“真的赔了十倍?”
“当然!”
“在下佩服!您老坐下,喝杯‘加非’,慢慢道来,俺聆听教诲!”
“嗯,嗯,嗯,小药同志,你给我仔细听着啊。”妻得意地清清嗓,小小地呷了一口咖啡。“我到了超市,让总服务台的服务员找来卖场经理,对她说,我昨天在你这买的羊肉片,过了保持期,今天是来索赔的,请把你们商场经理找来。卖场经理见我来者不善,连忙说,大姐,这样吧,我把厂家找来,你们协商解决。我说,不行!羊肉片是你们商场卖的,我就找你们商场经理解决问题。至于你们怎么与厂家协调处理,那是你们的事。
“卖场经理没办法,把我送到经理室。见了商场经理,我说明了情况,并提出了索赔要求。正这时候,卖场经理又跑来了,说她已经跟厂家说好了,厂家愿意赔偿100元。我说,100元,打发小鬼哪?我说过,不与厂家打官司,就找你们商场,我是冲你们商场的信誉来的。
“商场经理问我,大姐你想赔多少?我说,咱就依法办事。根据全国人大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所以,我要求十倍的赔偿。如果你们不同意,我就找市消协、市技术监督局,再不行就见诸媒体。
“那位商场经理见我有理有据,态度坚决,立马谦虚了,大姐,我也是个咔嚓人,好,你说十倍就十倍。他对那个卖场经理高声喝道,去,赶紧拿来八百块钱。今天这个钱就从你腰包里掏了!不一会儿,卖场经理就乖乖地把钱送来了。临了,我还跟商场经理讲了些关于质量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商场经理一再道歉,并说最近太忙,疏于管理才造成此事的发生,希望我今后一如既往的做他们的消费者。总之,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好,真痛快!”我向妻鼓掌。“今晚得庆祝一下吧,为消费者的胜利,为国庆60周年。”
“去,给我买瓶北京二锅头!”
“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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