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育的美育维度
课改论文《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提出:“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在语文课程的总目标中又说:“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培养爱国主义感情、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这就明确地肯定了语文教育的多重功能和综合性质,肯定了语文教育作为素质教育一部分的重要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明确指出,语文课同时肩负着美育的使命。
课程标准在义务教育的各个学段围绕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等五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美育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大致说来,在识字与写字方面,要求逐步体会汉字的优美,体会书法的审美价值;在阅读方面,要求感受语文之美,逐步获得对文学作品的正确的欣赏方式和初步的欣赏能力,受到优秀作品的感染和熏陶;在写作方面,要求感情真挚,努力表达自己对自然、社会、人生的独特感受和真切体验;在口语交际方面,能够逐渐注意自己和对方说话的表情和语气,并使说话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在综合性学习方面,能够随着审美能力的提高逐步开展一些相对独立的评赏活动。美育的维度贯穿在语文课程的目标体系之中,构成语文素养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美育的施行与德育、智育不同,在语文教育中,它更有其特殊的规律与要求。
首先,审美活动的基本特性是动情性,这是它能够对人的心灵塑造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在这个意义上,美育又被称为情感教育,它通过可控的定向的方式运用美的形象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情感价值取向,在持续的高质量的情感熏陶之中培养学生高雅的情趣、高尚的人格。语文材料尤其是文学作品同时也是美育的材料,其中饱含着美的形象、美的情感,我们完全有可能而且完全有必要发掘其中的审美价值,在遵循语文教育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按照审美的特殊规律来组织和运用这些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美育中的情感价值取向与道德价值相混同,把语文课上成政治课,也不能离开情感体验空谈语文材料的美育价值。
第二,审美活动是在个体的层面进行的,任何美的形象,只有落实到个体的体验上才能显现其审美价值,相应地,所谓“诗无达诂”,同一个美的形象,在个体的审美经验上,也必然表现为不同的感受,其中不存在像1+l=2这样惟一和绝对的规定性。审美的个性差异对语文教育中美育的实施和评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语文教育中,不论是阅读还是写作,不论是对汉字之美的体会还是对文学作品的理解,教师都不能用固定的框框限定学生的感受力和想象力;相反,在保证审美的积极健康的方向的前提下,教师应该努力调动学生已有的经验储备,提供各种条件,使学生的情感思维活动尽快活跃起来,并尽可能达到它们所能够达到的广度与深度。美育重在过程,对学生审美能力的评价应该主要是一种形成性评价,即主要以审美的过程而不是审美的结果作为评价的标准。课程标准在阅读方面提出:“阅读评价要综合考察学生阅读过程中的感受、体验、理解和价值取向,考察其阅读的兴趣、方法与习惯以及阅读材料的选择和阅读量。重视对学生多角度、有创意阅读的评价。”这个思想,包含了审美评价的内容与要求,它变传统的单向度、客观性评价为多向度、更倾向于主观性的评价,变结果本位为过程本位,对于旧的语文评价观,是一个巨大的反拨。
第三,审美能力又是一种形式感觉力,在语文教育中,表现为学生对语言形象的感受与领会以及对文学语言的运用能力。发展这种能力,既是美育的要求,也是语文课程本身的要求。在这个方面,尤须遵循美育的规律。比如说,文学语言以言示象,以形象来暗示意义,这与逻辑语言按照逻辑规范组织语言成分、表达意义不同。逻辑语言是严谨的、确定的,它不允许存在模糊和歧义,而文学语言具有“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特点,对它的理解应偏重感悟。文学语言为了追求特定的表达效果,为了表意充分和感人,努力发展语言的感性的一面,强调陌生化,在很多时候甚至打破语法规范。学生文学语言能力的训练要适应文学语言的特点,在这个基础上,把它与整个语言能力的提高融合在一起。
美育的要求当然不止以上三端,其他像注重形象的整体性、注意开掘形象的情感深度、正确把握审美的导向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语文教育不能缺少美育的维度,一个合格的语文教师,不能不以自觉的意识、负责的精神对待它、实践它。
“写话”“习作”“写作”辨正
新课标的阶段目标,在书面语表达的教学方面,在不同的学段,用了不同的概念:第一学段(1-2年级)是“写话”,第二(3-4年级)、三学段(5-6年级)是“习作”,第四学段(7-9年级)是“写作”。课标的制订者的初衷自然是好的,是想作教学梯度的区分,使不同学段有不同的要求。但由于这些概念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积淀了种种分歧的见解,在教学实践中也曾产生了不少值得反思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区分的利弊作进一步的探讨,使之真正有利于教学与学生的书面语能力的形成与发展。
先说“写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写的是什么“话”?二是“写话”与“写作”是一回事吗?
第一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写话”自然写的是普通话。但问题随之而来,“写话”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话怎么说就怎么写”,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方言众多,普通话还远未普及的国家中,刚刚入学的小学生相当部分说的还是方言,还未能用普通话进行交流,当他们被告知“写话”时,首先在他们脑子中反应出的必定是最常使用的话──“方言”,而不是对他们来说还较为生疏的普通话。“写话”这一概念,对不论操何种方言的孩子都可能造成误导,他们会以为只要根据自己所讲的“话”“写”出来就成,就是“写作”了。
假设小学生都能说→口标准的普通话,“写话”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写话”与“写作”是不是就是→回事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早在20世纪40年代人们就对这→问题有过争论,而且多数学者都十分关注“写话”与“写作”的差异。例如朱自清先生说:“写的白话不等于说话,写的白话文更不等于说话。写和说到底是两回事。”“说的白话和写的白话绝不是一致的;它们该各有各的标准。”朱光潜先生也指出了“作文如说话”这种见解的“语病”,从普遍意义上断言“说”与“写”在各国都是不一致的。吕叔湘先生也谈到过“语言”与“文字”的差异。
固然,“说”与“写”也有相似点,但是毫无疑问,在“写”的教学中,尤须注重的不是二者的相似点,而是相异点,应注重“写”的特殊性,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写作观念。
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都需要培养语感,然而两种语感是不一样的。“说”的语感,是建立在口头交际简明性、交互性和现场性之上的,“写”的语感,是建立在书面表达的可悟性、严谨性和间离性之上的。“说”的语言一般来说应通俗易懂,让人一听就能明白,“写”的语言则可俗可雅,有点艰深隐晦也无不可;“说”的语言较为粗疏简陋、可以随意应对,听得懂就好,可以较多地使用“口语”语汇,“写”的语言得字斟句酌、反复修改,注重修辞,可以较多地使用“书面语”语汇。“说”的语言由于具有“现场性”,所以不妨煽情逗趣、机智幽默,注重听众的即时的反应,“写”的语言是让人读的,可以一目了然,也可以通过反复揣摩品味,慢慢读懂,一首诗甚至可以读上一辈子。“写”的语感对于一个“写作”新手来说是一种全新的体验。
更为重要的是,“说”的语言一般没有严格的“体裁”上的区分,因此可以不拘一格地“随便说”;而“写”,不论写什么,首先考虑的就是用什么体裁写。从某种意义上说,写作思维,就是一种“文体”思维。在写作中,没有什么抽象的语感,所谓的语感,都是在特定文体中的语感,是在“文体感”制约下的语感。一个没有文体感的人,是不可能有良好的语感的。离开了文体感讲语感,就跟只说买一把“椅子”,却不说用来干什么一样,可能买回来的椅子是全无用处的,因为,现实中只有具体的“办公椅”“沙发椅”“躺椅”等,并不存在抽象的“椅子”。当今语文界开始重视学生语感的培养,这很好,遗憾的是,当人们把语感的重要性提高到几乎是语文教学的惟一目标的地位时,只是基于意识到需要的是“椅子”,忽略了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放在哪里都适用的“椅子”这个常识。
“说”与“写”既然有这么大的不同,当小学生刚开始学写的时候,是使他们以为“话怎么说,文章就怎么写”好呢,还是让他们了解“文章”跟“话”是不一样的,使他们获得一种新的表达观念、从而开始一种新的言语实践与探索好呢?我想答案是十分清楚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写作教学不但是从“写话”开始,而且是在“话怎么说,文章就怎么写”的观念指导下进行的。所以,不少学生写出来的“文章”也的确粗糙简陋得就跟“话”一样,真成了淡而无味的“白话”文了。由于许多教师和学生都不很清楚究竟“说”与“写”有什么不同,所以,学生纵然经过了十几年的语文学习,读了不少书,也将就着能写出“文从字顺”的文章,但是始终难以形成真正的书面语的语感。
也许有人会说,“写话”无非是从“说”到“写”的过渡,使小学生较易入门罢了。殊不知,任何教育行为都是基于一定的教学观念,也是为了培养某一正确的观念的。要是学生在一开始学习写作时就形成了“写作就是写话”的错误观念,这对他们的写作的影响很可能是将来哪怕花上十倍的时间也难以扭转的。从教育学的角度看,观念应先于技能,观念比技能更重要,就是说,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写作观念,比让他们学会某些写作技能更重要,只有在正确的写作观念指引下的写作行为和形成的写作技能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即使是从“教法”上考虑,也不应采用可能导致形成错误写作观念的“写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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