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舰特权有哪些

百科小知识军事
首页 > 教师 > 教师分享/2006-04-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要想知道军舰有哪些特权,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是军舰。国际法规定,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并正在服现役,具有辨别国籍的外部标志,有国家政府正式委任的军官指挥,舰员受到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约束,具备以上4个条件的舰船才能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军舰,并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力。因此,新造舰艇只要其未投入现役,就不能认为它是国际法中所说的军舰;已经退役的军舰、被舰员放弃和叛变的军舰就不再是军舰了。另外医院船虽然享有特殊的权力和义务,但却不能把它当作军舰。而由商船改装成的军舰和军队临时征用的民船只要具备上述4个条件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军舰。根据国际法,军舰享有以下特殊权力。

  豁免权由于军舰具有国家的属性,根据国际法,军舰享有豁免权。其主要内容是:军舰在公海上被视为船旗国的“领土”,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它只服从船旗国的管辖,其他国家无权对它提出司法管辖的要求,更不能在军舰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外国人未经舰长同意不得随意登舰;外国当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军舰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不得实施警察或法院性质的行为;外国军舰不得在公海上对别国军舰进行追逐、登临检查和扣押等等。经港口国批准进入该国领海的军舰即使在该国领水和港口内,仍然享有豁免权。

  紧追权 紧追权是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逃逸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力。它往往通过军舰来实现。紧追是登临的前提。军舰对违法商船发出停车命令遭到拒绝后,可以对其实施紧追,追上后再实施登临检查。

  登临权 军舰的登临权是军舰对商船行使的一种权力。即军舰有足够理由认为商船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时,有权登上商船进行检查。但军舰只可以在本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登临检查。如果登临检查后,证明被临检的船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那么军舰的所属国应对被检查船舶因临检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给予赔偿。

  拿捕权 军舰的拿捕权是指军舰对某些犯有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的船舶可以实施拿捕的权力。这是一个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如:战时,交战国可以封锁敌国的港口和沿岸领水,并且可以封锁邻近这些港口的领水的公海的某些部分;如果中立国商船企图破坏这一封锁运载禁运品,军舰就有权对其进行临检、搜查直至拿捕。另外,根据国际习惯,每一个国家的军舰都有权拿捕未经授权而悬挂该国旗帜的外国的船舶,并把它带到军舰所属国的港口,予以查处。

  惩罚海盗权 海盗行为是世界公认的国际罪行之一。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都有权出于人类的利益而予以惩罚。军舰惩罚海盗行为的程序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以及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和飞机;将它们带回捕获国,移交捕获国法院审理和惩罚。如果扣押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和飞机证据不足,扣押国应向该船舶或飞机的所属国赔偿因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自卫权 军舰自卫权是国家自卫权在海上的体现。军舰自卫权的对象是严重违法的任何外国舰船。军舰行使自卫权既可以在本国领海,也可以在公海。

  紧急避难权 根据国际习惯,军舰如在海上遇到台风、大雾、海流等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威胁,无法继续航行;发生破损、重大事故而航行困难;缺乏燃料、食品以及出现危重伤病员无法医治和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有权在没有得到有关国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港口避难。军舰在行使紧急避难权时,应尊重港口所属国关于港湾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该国的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该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任何行为,并应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因得到救助应付的各种费用。避难理由一旦消失,军舰要立即离开避难的港湾。
 
上一篇:看外形识军舰     下一篇:潜艇舱室的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