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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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师 > 教师分享/2005-12-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1.13.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10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轮换发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15.3换发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2)国际竞赛规则:
  2.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2.1.1比赛类型
  2.1.1.1“国际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2.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2.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报名参加的比赛。
  2.1.2适用范围
  2.1.2.1除了2.1.2.1.1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2.1.2.1.l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2.1.2.2建议比赛规则适用于所有其它国际赛·并建议各协会举办国内比赛时采用此比赛规则。
  2.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2.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3公开锦标赛(2.6.1.2),除非国际乒联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2.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2.1.2.5建议此竞赛规程适用于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国际比赛。
  2.1.2.5.1除洲锦标赛以外的地区性比赛,可以按照有关地区当局不时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5.2非会员组织主办的国际限制赛和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规则举行。
  2.1.2.5.3限于一个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以依据该协会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6通常,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己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2.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件》和《裁判员手册》的形式公布。
  2.2 器材和比赛条件
  2.2.1比赛器材
  2.2.1.1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颜色,球网装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2.2.1.2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则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2.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牌子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2.2.1.4球板覆盖物可用压力感应胶纸或其它国际乒联批准的粘合剂进行粘合;如发现任何运动员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剂成分,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2.2服装
  2.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它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2.2.2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颜色,但其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短袖运动衫的袖子和领子除外。
  2.2.2.3比赛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面或侧面,总面积不超过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样,广告除外;
  2.2.2.3.2在运动衣背上的号码或字样,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
  2.2.2.3.3按照2.2.4.6条款规定的广告。
  2.2.2.3.4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国际乒联标记为“ITTF".
  2.2.2.4在运动员运动衫背后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在比赛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2.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或字样。
  2.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但裁判长不得否定国际乒联已许可的式样图案.
  2.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服装款式和颜色应一致,鞋袜除外。
  2.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2.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2.2.3比赛条件
  2.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4米高。
  2.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2.2.3.3世界级比赛中,从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其它比赛中不得低于600勒克斯;赛区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赛台面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
  2.2.3.5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2.2.4广告
  2.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2.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2.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
  2.2.4.4球台上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台面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上,并且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广告只限于制造厂家的商标,标记或名称,每半边侧面上可有一个广告,但是主办单位可允许其它的临时广告,每边侧面和每个端面上可放一个广告。
  2.2.4.5赛区内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2.2.4.6比赛区域每个半场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条广告,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球台或档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此外,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样的颜色应与地板颜色相同,但可以浅些或深些。
  2.2.4.7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2.2.4.7.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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