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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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师 > 教师分享/2005-12-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2.4.7.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2.4.7.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5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2.4.7.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4.8兴奋剂
  2.4.8.1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
  2.4.8.2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4.9赌博
  2.4.9.1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2.4.9.2一旦发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2.5淘汰赛的抽签
  2.5.1轮空和预选赛运动员
  2.5.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2.5.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2.5.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2.5.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2.5.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区、八分之一区或十六分之一区。
  2.5.2按排名排列种子
  2.5.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2.5.2.2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2.5.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2.5.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2.5.2.3.2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八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八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十六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十六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2.5.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2.5.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2.5.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2.5.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四分之一区。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八分之一区。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十六分之一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2.5.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2.5.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2.5.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干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2.5.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2.5.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资格代表其它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2.5.4变更抽签
  2.5.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2.5.4.2抽签一经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2.5.4.2.1纠正在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
  2.5.4.2.2纠正2.5.4.7所述的严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
  2.5.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允诺,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裁判长依据其管辖范围内的理由取消其比赛资格;该允诺应由运动员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书面提出。
  2.5.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除非发生大批运动员退出比赛,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须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原来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签,2.5.4.7所列举的情况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签又不可能时,剩余种子可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它部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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