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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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师 > 教师分享/2005-12-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2.5.4.8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补报,补报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种子位的空缺,应首先按排名顺序,补抽进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
  2.5.4.8.2如果增补数目小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应按排名顺序把增补选手尽量安排进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补数目大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多出的选手应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然后抽入其它轮空位置,最后抽入为种子安排的轮空位置。
  2.5.4.8.4当种子位仍有空缺时,原抽签的选手便可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置。
  2.5.4.9依据2.5.4.7-8的规定进行的变更抽签,应尽量考虑同一协会选手的排列顺序。
  2.6竞赛的组织工作
  2.6.1许可
  2.6.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2.6.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由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
  2.6.1.3在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必须经其所属协会允许方能参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2.6.1.4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2.6.2代表资格
  2.6.2.1有选手报名参加世界、洲或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2.6.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2.6.3报名
  2.6.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2.6.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2.6.4比赛项目
  2.6.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2.6.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以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2.6.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2.6.6中的比赛方式进行;所选定的比赛方式应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比赛应采用五局三胜制,少年单打比赛可以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其它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
  2.6.4.5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行。
  2.6.5分组循环赛
  2.6.5.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输的场次为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
  2.6.5.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队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2.6.5.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队的名次后,而其他队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队的名次,根据2.6.5.1和2.6.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队的比赛成绩删除。
  2.6.5.4如果按照2.6.5.1一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2.6.6团体赛形式
  2.6.6.1世界锦标赛形式
  2.6.6.1.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1.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 B一Y
  3. C一Z
  4.A一Y
  5. B一X
  2.6.6.2以前的斯韦思林杯赛制
  2.6.6.2.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2.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B一Y
  3.C一Z
  4.B—X
  5.A一Z
  6. C一Y
  7. B—Z
  8.C—X
  9. A—Y
  2.6.6.3以前的考比伦杯赛制
  2.6.6.3.1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2.6.6.3.2比赛顺序是:
  1.A一X
  2. B一Y
  3.双打
  4. A一Y
  5. B一X
  2.6.6.4巴西或法国的比赛形式
  2.6.6.4.1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2.6.6.4.2比赛顺序是:
  1. A一Y
  2. B—X
  3. C一Z
  4.双打
  5.A一X
  6. C—Y
  7.B一Z
  2.6.7团体比赛程序
  2.6.7.1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2.6.7.2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2.6.7.3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2.6.7.4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2.6.7.5所有比赛场次采用三局两胜制。
  2.6.7.6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2.6.8编排
  2.6.8.1在单项比赛中,未经选手同意,不得安排其在四小时一节内参加五场以上三局两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五小时一节内参加三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或安排其在一天内参加七场以上五局三胜制的比赛。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2在团体赛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得安排一个队在一天内比赛三次以上,但在紧急情况下,竞赛管理委员会可以否决拒绝比赛的要求。
  2.6.8.3建议在包括团体和单项的比赛中,团体赛要安排在要求参加团体比赛运动员参加的单项比赛开始前结束.
  2.6.9成绩
  2.6.9.1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长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长。
  2.6.10电视转播
  2.6.10.1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行电视转播。
  2.6.10.2转播国际比赛须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在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期间现场直播和一个月之内的录像转播都应征得有电视转播权协会的同意。
  2.7国际比赛资格
  2.7.1以下规定将适用于世界锦标赛,世界团体锦标赛和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团体赛。
  2.7.2一名运动员应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参赛,如果他在那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出生或已经在那里居住了至少6年,但是,他须在前6年内没有代表过其他协会,2.7.2.1一2的规定除外。
  2.7.2.1未代表过原协会的运动员转会居留期限为3年。
  2.7.2.2如果一个运动员在16岁以前移居到他的居住地,他代表这个协会参加比赛,将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2.7.3协会应向国际乒联秘书长注册准备代表其协会的运动员,而这些运动员从前有权代表另一个协会,不管其是否曾经代表过那个协会。此注册不得晚于他们代表协会参加的第一个比赛前6个月,并且如被要求,协会应提供关于出生和居住资格的正式文件证明.
  2.7.4当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一个协会时,他应一直保有该资格,除非他代表另一个他有资格代表的协会,此时,他变成只有资格代表后一个协会。
  2.7.5如果运动员接受了代表一个协会的提名,无论他是否出场比赛,均被视作已经代表了该协会。代表的日期应是提名的日期或比赛的日期,两者中较迟的一个。
  2.7.6一个协会可以提名符合出生或居住资格,但现在居住在另一个协会所控制的领土上的运动员代表其协会,但是,该运动员须与后一协会有着良好的关系。
  2.7.7对于不接受任何上述资格的或因控制国际代表资格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其它问题,应提交执行局处理,执行局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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