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人民与其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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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师 > 教师分享/2005-10-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阿拉伯帝国时代,全帝国的居民分成4个阶级。最高阶级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阿拉伯穆斯林,他们以哈里发家族和阿拉伯贵族为首。第二等级是那些新入教的穆斯林,即非阿拉伯穆斯林,他们成为阿拉伯贵族保护下的平民。第三个阶级是通过交纳人丁税而获得信仰自由的“有经人”,包括犹太教徒、基督教和萨比教徒(即拜星教徒),即所谓“顺民”。奴隶构成社会的最低阶级。

  四大正统哈里发时代(632~661),阿拉伯人虽然已成为新兴的伊斯兰政权的统治者,但由于部落政治的原始民主和平等观念的影响,以及先知穆罕默德朴素的生活方式与平易近人的治理穆斯林社团的方法,加上各位哈里发的表率作用,阿拉伯人大体上能遵守伊斯兰教有关平等、公平和谦虚等的教诲,保持自身廉洁和社会公正。然而随着伍麦叶王朝(661~750)的到来,阿拉伯人逐渐成为既尊且贵、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对于世俗生活的热爱和追求,超过了对于后世生活的关注,尤其是在社会的上层。

  上层阶级的阿拉伯人,身佩宝剑,一身丝绸,胯下骏马,神采飞扬,可谓志得意满。至于贝杜因人,一般仍然穿着飘逸的长袍,脑袋上缠着头巾,一身传统服装。一般大众,则仍穿着裤管宽大的裤子,头载缠头帽,脚穿尖头的鞋子。妇女们穿着色彩美丽的宽裙子和紧身的胸衣,并有着鲜艳的束带。她们的头发也精心修饰,额前梳成刘海,两侧弯曲,脑后梳成辫子。有时她们用黑丝线或黑丝巾扎头发,她们的头上一般都佩戴珠宝和花朵。在伊斯兰教兴起初期,妇女享有比现在更多的自由。男女之间可以自由来往,共同去市场和清真寺。当一位丈夫问其漂亮的妻子为什么不戴面纱时,他美丽的妻子说:“感谢安拉,赋予我闭月羞花的容貌。我之所以不戴面纱,是因为希望大家能由于欣赏这份美丽,而认识安拉的伟大。”

  伊斯兰教兴起以前,"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如同东方其他民族一样,有着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观念,较为极端的甚至活埋女婴。《古兰经》对此严厉抨击——“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你们不要因为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真主自称——引者)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她们确是大罪。”

  伊斯兰教提倡兼顾今世和后世的生活,不鼓励弃绝尘世,也不提倡独身主义。据说有3位圣门弟子曾前往圣人住处,向圣妻打听圣人的功修。当圣妻答复他们后,他们似乎觉得圣人的功修太少。他们说:我们怎能和圣人相提并论呢?真主确已饶恕了他前后所犯的过错。接着一人说:我一定要长期在夜间礼拜。第二人说:我一定要封长斋而不开斋。第三人说:我一定要远离妻子静居,永不与她同床。此后,穆圣对他们说:“凭安拉起誓,我是你们中最敬畏安拉的人。我封斋,但也开斋;我礼拜,但也睡觉,还要接近女人。”这段“圣训”表示,先知穆罕默德反对长期在夜间礼拜,反对封长斋,反对永不与妻同房等极端的做法。

  一方面,伊斯兰教鼓励有能力者结婚;另一方面,《古兰经》又严厉禁止私通等秽行。《古兰经》严正指出:“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为了维护人们之间的尊严,避免丑事的发生,在瓦立德三世(743~744)时代,妻妾和太监制度已经形成。与此同时,旨在限制女性自由的深闺制度也进一步发展。除非行程很短,或戴面纱,一般来说女人在街上自由漫步是要遭受指责的。妇女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访问,通常乘坐有幕帘遮着的驼轿外出;入夜之后,她们很少在外面露面。

  一般女子所受的教育,只限于背诵一些祈祷文、部分《古兰经》,以及学习一些家庭布置艺术。中上层社会的妇女,则接受相当水准的教育,一般都由家庭教师上课,有时是进学校学习。与大多数文明国家一样,婚姻通常是由父母安排的。在女儿达到结婚年龄前,父亲可将女儿许配给任何他喜欢的人;而当女儿达到结婚年龄以后,她便拥有选择权。由于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青年发育较早,加上东方人普遍的早婚习俗,女子的结婚年龄一般是12岁,十三四岁便开始做母亲;有的在9岁就出嫁了。男子的结婚年龄最早一般在15岁。婚姻的程序包括提亲、订婚、迎娶,婚前新郎和新娘没有正式见面的机会。订婚后,男方必须给女方聘礼,这份聘礼在婚后或者离异后,都是女方财产的一部分。女方的同意有两种情形。少女初婚,沉默就是同意;离异后再婚的妇女,则必须要有她明确的意见表示。取得女方的同意,是构成合法婚姻的一个要素。订婚至结婚这一段时间长短不等,有的订婚后8~10天便举行婚礼。主婚人一般为德高望重的长者,要念简短的祈祷词,向安拉感恩并祈福,主婚人还要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结婚。婚礼上有欢乐的音乐、喜庆的宴席,并有礼物赠送来宾。婚礼在新郎家举行,欢庆的仪式之后,新郎来到新房,一面口念"感谢仁慈、怜悯的安拉",一面用手掀开新娘的面纱。

  如果新郎不能满意亲眼所见的新娘,他有权立刻将新娘送还她的双亲,所支付给他的聘礼和妆奁必须一并赠送。《古兰经》的有关规定是:“你们的妻子,在你们未与她们交接,也未为她们决定聘仪的期间,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但须以离仪赠与她们;离仪的厚薄,当斟酌丈夫的贫富,依例而赠与,这是善人所应尽的义务。在与她们交接之前,在为她们决定聘礼之后,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末应当以所定聘仪的半数赠与她们,除非她们加以宽免,或手缔婚约的人加以宽免;宽免是更近于敬畏的。你们不忘记互惠。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

  伊斯兰世界虽为多妻制,但大多数人是陆续娶进,不是同时娶许多妻子(教法规定最多为4妻)。另外,只有富人才能支付得起几位妻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