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士内务常识
百科小知识军事4.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局面报告。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值班:
值班人员职责**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鼾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连值日员一般职责**
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1.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2.维护室内外卫生。
3.纠察军容风纪。
4.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职责**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3.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4.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5.通知炊事人员做师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警卫:
警卫工作的基本任务
警卫工作必须严密组织,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警卫人员应当明确的事项**
担负警卫任务的全体人员,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2.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的地形、环境情况。
3.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4.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5.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卫兵**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
卫兵一般守则:
1.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2.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3.时刻保持和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4.精神饱江,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5.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招待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卫兵对于防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鼾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领班员**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1.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号和信号。
2.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3.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4.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5.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卫兵队队长**
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1.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2.检查卫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3.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4.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活动。
交接:
1.军人在调动工作时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2.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接待: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1.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要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3.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4.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1.兵、军士在报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2.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3.士兵亲属来队的留住的时间:服役期内的兵、军士,其直系亲属不超过7天;超期服役的兵、军士,其直系亲属不超过10天(配偶不超过30天);士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5天。
4.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营首长批准。
5.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证件和印章管理:
1.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能通告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告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相符的证件。
2.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3.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4.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5.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6.印章应当指定人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保密: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则,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的范围**
凡关系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在一定时间内中限一事实上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军事秘密。
1.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各方面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2.作战部署,部队调动、输送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
3.秘密情报及其来源、手段、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等情况。
4.军事禁区、设防地域和重要军事设施。
5.战备演习、部队训练情况,院校不宜公开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成果。
6.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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