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儿童本位”观和“文化原罪”感
三、对“文化原罪”的承担
鲁迅的回答是肯定的。即使是无心之过,但既然已经发现是罪,就需要承担。这和我们在其早先著作《狂人日记》中所发现的罪的承担是一致的。狂人常常怀疑别人要吃自己的肉,但后来却发现自己无意中可能也吃了妹妹的肉,这一惊觉使他难以平息内心的罪感,终于也将自己归入了有罪者的行列。这里的“罪”的认定不是根据主观动机,而是根据其基本效果。这种罪感和基督教的原罪不同。早期的西方神学家把罪定在“性”,以后也有人把罪更广泛地理解为“道德过错”,现代的基督教思想史家如勒塞等人,则把罪定义为“人的一种总体状况、总体属性”,①人的生存注定就是一项原罪,这种“原罪”是一切生存的人所共有的。
鲁迅不是一个基督徒,基督教只是为鲁迅提供了“一种价值反思的思想和情感的体验”,鲁迅的罪感是一种“文化原罪”,是基于对历史、文化和个人的反思而生成的。②他更注重对文化传承者的罪的认定,这种罪本身有施害者和受害者。罪的认定之后应当是赎罪,但鲁迅对赎罪的可能性和意义从来都持怀疑态度,在《狂人日记》中,他让醒来的狂人“候补”做官去,根本放弃赎罪的念头;在《风筝》中,鲁迅设计了一种赎罪的方式,就是求宽恕。但在对“我”的求宽恕的迫切心情的描写中,表达了作者深深的质疑,即求得宽恕本身只对施罪者有意义,可以使“我”的沉重的心获得一种轻松的解脱,而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就如一位当代德国作家在80年代所言:赎罪“其目的是索取我,而非索取我手下的牺牲者”,“当我为我手下的牺牲者头上的弹孔感到抱歉时,牺牲者由此得到什么吗?那个弹孔会愈合吗?”③鲁迅的疑问和这个无神论者可说是一致的。赎罪、求宽恕只能对“良心发现”的施害者有意义,可以减轻其良心上的负担,对于受害者是没有意义的。(当然,在避免同样“罪”的重犯上,施害者的惊觉当然是有意义的。)
而更为可悲的是,作为受害者的小兄弟,却对往事毫无记忆,“全然忘却,毫无怨恨”,这又使我们想到《狂人日记》,被吃者和吃人者都处于不自觉状态中。当“我”已经意识到了“我”当初行为的虐杀性时,被虐杀者却毫无痛苦,历史之错从何处去改正?因此,《风筝》文末“我”的悲哀,并不仅仅是个人没有求得宽恕的“难过”,而更是对历史中“精神虐杀”事件的无影无踪,不得求证,也就无所谓改过的悲哀。再说远一点,《狂人日记》写于1918年,《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写于1919年,到写作《风筝》一文时,六七年过去了,“长者”和“儿童”错位,不自觉的虐杀和被虐杀的事件似乎仍在重演,作者当初的呼号似乎落空了,于是本该飘在故乡春天的风筝,却在北京的冬季“浮动”,错位的悲哀将持续下去。(选自《语文建设》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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