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颁布新法向免费义务教育迈进
本期,我们将目光投向印度近日颁布的《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这部教育法律标志着印度走上了依法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轨道,而其中一些具体内容或许可以为我们继续深化免费义务教育带来有益的启示。——编者
■李建忠
近日,印度议会、总统相继批准通过《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将对全部6岁至14岁的儿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普及八年义务教育是印度自独立以来一直追求的教育发展目标。“国家向所有14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是印度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之一。多年来,印度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就学人数及学校数量获得快速提高,但离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仍有着较大的差距。
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部长斯巴尔在《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获得通过后对媒体表示,印度教育界为免费义务教育立法努力了16年,免费义务教育法将使每个儿童,无论来自何种家庭背景,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权利,这在印度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保证儿童受教育权利
保证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施以权利为基础的免费义务教育体现了本次立法的根本精神。法律规定儿童享有的权利包括:享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特别教学辅导的权利、超龄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和转学的权利。
具体来说,每个6岁至14岁儿童都有权利在临近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不得要求儿童支付可能阻碍他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的任何形式的学费、杂费或其他费用。在校就学的儿童,为能赶上其他人的学习进度,有权接受特别教学辅导。年龄超过14岁的儿童,有权享受免费教育直至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在不能提供完整义务教育学校就学的儿童,有权转学到其他公办学校或受补助的私立学校,学生所在原学校应及时提供转学证明。法律还规定,在完成义务教育之前,学校不得对学生留级或除名,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精神惩罚。
明确各级政府办学责任
印度《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第三章规定了中央、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和各邦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办学经费,义务教育的基建和经常性支出预算由中央政府编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三级办学,中央政府、邦及市、县政府各负其责。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国家课程框架、制订和执行教师培训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等。邦及市、县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向每一个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直到14岁;保证每一个6岁至14岁儿童按时入学、出勤并完成义务教育;保证每个儿童都能够就近入学;确保低收入阶层和处境不利儿童不受歧视,能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为学校办学提供必须的设施,如校舍、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等;监测每个儿童入学、出勤和受教育情况;确保提供符合办学标准的高质量义务教育。
私立学校须提供免费学额
近年来,私立学校在印度迅速发展,调查显示,在印度的一些地区,多达60%的学生都在未接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校上学,这对普及免费义务教育构成了一定影响。因此,新颁布的教育法对私立学校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学额比例作出了刚性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受政府补助的私立学校必须提供不少于25%的免费入学名额,不接受政府补助的私立学校必须为附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和处境不利儿童提供不少于25%的入学名额,保证从一年级开始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学业。国家将按生均支出标准或实际支出数额负担这些学生的费用,如果学校已在土地使用、校舍、设备设施等方面享受了政策优惠,国家将不再承担费用。由于印度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通常要好于公立学校,所以这项规定被认为有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获取。
学校收费将“收一罚十”
为保证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印度严禁各类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和对儿童入学进行筛选。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招收儿童入学时,学校或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赞助费,不得对儿童、其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进行入学筛选和选拔。对收取赞助费的学校,将处以赞助费10倍的罚款;对儿童入学进行筛选和选拔的学校,初犯罚款2.5万卢比(1元人民币约合5卢比),再犯则每次罚款5万卢比。
同时,每所公立学校和接受政府补助的私立学校应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以起到监督作用。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地方政府官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家长或监护人应占委员会成员的3/4,并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处境不利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监督学校工作、制订学校发展计划、监督学校经费使用情况和法律执行情况等。
教师必须达到任职资格
印度《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规定,将在5年内使印度所有教师达到最低任职资格标准,否则将不得上岗。各级政府要确保学校的生师比,同时加大教师招募力度,把教师空缺岗位数控制在编制的10%以内。该法还规定,除人口普查、救灾和选举等活动外,不得安排编制内教师从事非教育目的的活动;建立教师投诉机制;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私人教学活动。
在学校的师资配备方面,一年级至五年级阶段,招收学生不足60名的学校,配备2名教师,招收2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生师比不得超过40∶1。在六年级至八年级,科学课和数学课至少各配1名教师,社会学习和语言课至少各配1名教师,生师比不得超过35∶1。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的学校,需配置1名全日制校长,并可聘任兼职教师教授艺术、健康和体育以及劳技等课程。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还提出了课程开发和评价的基本原则,包括:符合宪法倡导的价值观;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构建儿童的知识;发挥儿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以学生友好和学生中心的方式,通过活动、发现和探索开展学习;教学语言要使用儿童母语;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避免造成学生恐惧、心理创伤和焦虑,帮助儿童自由表达观点;综合和连续评价儿童对知识的理解及应用能力。
该法还规定了最低教学时间,一年级至五年级每学年不得少于200个工作日、800个学时,六年级至八年级为220个工作日、1000个学时。教师每周最少要保证45小时的工作时间,含备课时间。该法还规定,在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不得要求学生参加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任何考试。
目前,印度已在全国98%的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在86%的地区普及了六年级至八年级教育,并且实行了学校免费午餐计划,以推动义务教育发展。《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印度早日实现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目标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它不仅要保证儿童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机会,而且要保证儿童能够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部长斯巴尔表示,印度将用15年至20年的时间建成知识中心,《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颁布是迈向这个目标的第一步。 (作者单位: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国际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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