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小区配建学校政府“埋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12-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宋全政)城市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问题,在山东有了明确规定。日前,山东省举行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贯彻学习座谈会上,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他介绍说,《条例》对新建小区配套建学校等问题首次给出明确解决办法。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当前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孩子上学问题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张志勇介绍说,《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首次对新建居民小区需要配套建学校的规划用地、资金拨付和建设实施作出了明确安排,使得配套建学校问题不再是一个被踢来踢去的“皮球”。

  据介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于11月28日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