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保护中小学生权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2-0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沈阳2月1日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于今天开始实施。该《条例》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强制性的特点,严格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禁止设置重点班等。

  《条例》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条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必须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应当进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卫生等教育

  为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校、教师的行为作出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等;不得招收择校生,设置校中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