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教育应注重国际化开放式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2-2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上海大学 袁杜鹃

 博士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学博士生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授予法学学科博士学位的数量增长较快,授予博士学位的人数,1999年为141人,2002年为287人,2005年则发展到480人。1999年至2002年增长幅度达103%,2002年至2005年增长幅度近68%。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单位亦呈快速增长之势,1999年有权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单位共9个,到2006年发展到35个。

  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量的增长与质的提高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二者往往交替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同一时期很难兼顾。在数量大发展以后,就需要有一段调整和整顿时期,也就是注重质量的时期。质量的提高又为数量的进一步增长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我国法学博士生培养的数量取得大发展之后,该是我们思考法学博士教育质量提高以及法学博士教育如何进行改革的时候了。

  如何改革法学博士教育,提高法学博士培养质量?首先我们要更新法学博士教育基本理念。树立正确的法学博士教育的基本理念是我国法学博士生教育改革的路标。如果说法学博士的培养目标是从操作层面回答法学博士教育的目的或宗旨等问题,那么,法学博士教育的基本理念则强调的是从哲学层面来回答法学博士教育“应当是什么”等问题。

  时代在发展,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日渐增强。经济全球化必然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产生革命性的冲击。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国际交流规则的统一化。法学教育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一变革保持同步发展,以适应法律迅速变革带来的空前挑战。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就要培养大量熟悉并善于利用国际法律、国际惯例,能在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适应更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经济全球化对于我国法学博士生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各国近些年来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和实践看,国际化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特别是法律关系呈现出的多样性与法律业务的区域化、全球化趋势使得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探讨法学博士生教育的基本理念仍必须以现代社会的特点为基础,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当前,我国法学博士教育应当是国际化、开放式的创新型精英教育。当今社会,世界经济全球化以及法律全球化,要求法学博士教育应当以国际化的眼光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新的国际关系体制,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合作。在这种新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法学博士不仅需要了解本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还要了解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特征,培养尊重多种法律文化价值的开放和宽容的意识。

  在国际性法律规则制定与具体运用过程中,法学博士教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全球性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我国现有法学院在这方面的资源并不多。如果全部依靠外国法学院培养中国需要的高级法律人才,不但成本高,而且在人才数量方面,也不能够满足我国市场的巨大需求。所以,我们不得不主要依靠我国的法学院来培养,才能解决降低成本与人才数量充足的市场需求问题。无论是博士生导师在指导法学博士生,还是法学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博士学位论文,都离不开国际意识。我们的法学博士教育从观念意识到知识体系都应当与国际接轨,抛弃陈旧、落后、封闭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大胆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法学博士教育中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同时,又要注重本土知识与外来知识的互补,使我们的学生既能学习借鉴西方成熟的法治文明,又能有一个立足点,即立足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国情。

  同时,法律本身的内容很大很广。法律是各种科学的结晶,因为一条法律的产生,一定要顾及社会上的一切活动,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因此,法律教育,尤其是法学博士教育,不应当是封闭的,或者是狭隘的,而是开放式的教育。这种开放式的教育主要强调法学博士生,至少于法律科学外的其他学科都应当有所涉猎,包括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乃至生物学等。作为不断训练为研究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学博士生教育,如果不具有开放的意识,专就法律研究法律,那么就不可能有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意识,更不可能研究和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当今的法学博士教育应当趋于开放,以便法学博士能够真正从社会各个方面来推求法律之所以然。

  法学博士教育不仅要强调立足于现实、紧跟时代步伐,同时又强调要高瞻远瞩,面向未来;不仅强调用创新的方法来培养法学博士,同时强调培养的法学博士将来能成为服务于创新型社会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法学博士教育应当是创新型教育。所谓创新型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能够取得创新成果的人才。当前,我国法学博士的创新型教育应当把握好几个视野:国际的视野、开放的视野、发展的视野,即处理好国际与本土、单一与多元、传统与革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