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制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7-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宋全政)指导教师连续两年指导的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其后3年内不得申报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也不能参评下一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日前,山东省出台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制度。

  山东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对象为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或上一年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论文。学位论文抽检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每次抽检数量控制在当年申请或授予学位人数的1%至2%。重点抽检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和培养数量大的学科,抽检的学位论文由计算机随机抽取。

  被抽检的论文由山东省学位办统一安排送往本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进行“盲评”,论文评议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论文评议人按评议指标逐项评议,采用百分制打分,并写出评议意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论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档。对于抽检不合格的论文,下一年度将继续抽检其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指导的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指导教师在其后3年内不得申报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也不能参评下一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