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试用期别成“白用期”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8-0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前,媒体披露了不良企业借“试用”之名“白用”大学生劳动力的现象,一些企业在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对企业的“剥削”很无奈。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加强学生就业维权意识、引导企业诚信用人,建立良好的就业秩序,仍有待各方的共同努力。

  试用期被“辞”很无奈

  刚刚毕业于杭州某师范学院的小程,在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工作不到两个月便辞职了,原因是公司给她的课时费太低。据了解,该公司对外招生每课时的费用至少是150元,但给专职教师的课时费仅5元。虽然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半年,但因实在不能接受如此低的待遇,就只好辞职不干了。

  “自从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后,很多企业已不主动辞人了,但它有办法让你自己走。”2007年毕业于某农业大学的荆蕾说,很多企业现在都不会主动辞退员工,而是通过放长假、降低薪酬等方式“逼”你自己走人。有些管理混乱的私营企业,甚至以各种理由将提成“偷换”为奖金,奖金发与不发就看企业的“良心”了。有些企业则通过制定一般人难以达到的考核标准,克扣员工工资,员工不接受自然走人。这些变相的“辞退”手段侵害了试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试用期成了企业的“白用期”。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毕业生求职心切,明知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或所给薪酬低于法律规定标准,也不得不违心接受。“刚毕业,没经验,竞争激烈,都是企业‘挑’人,哪敢提那么多要求,企业的选择余地比你可大多了。”不少学生表示,在找工作时都有这样的顾虑,只好先勉强就业再另谋工作,但也有学生在签合同后因担忧主动辞职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即便被“剥削”也不敢轻易再作选择。

  不良企业热衷搞“试用”

  由于试用期内工资标准相对较低,有些单位便钻这个空子,对毕业生或录用的新人进行“剥削”。试用期满时,只用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人打发走,令职场新人有苦难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是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对此,北师大毕业生小莫表示:“企业是不愁找不出‘正当’理由的,衡量胜任工作与否没有统一的标准,毕业生被变相‘辞退’很被动也很无奈。”

  长期“招人”,不断“剥削”试用者,甚至成了一些不良企业展示“生意红火”的招牌。不断进行“招聘”,一方面能廉价利用一批工作勤恳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又能给人以企业生意红火、服务质量上乘的错觉。

  法律界人士表示,试用期事实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过程。尽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部分企业还是存在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毕业生购买社会保险等不规范的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当中。但目前很多毕业生从用人单位领到的只是一张入职单,约定仅有试用期限和报酬。

  另外,按照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还应当为试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目前很多企业没能做到这一点。多数企业是待试用者合格转正,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如果试用期后试用者没能留用,企业就不为其负担试用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告别试用“剥削”需多方努力

  “如果试用期内我胜任不了工作,主动辞职,还能拿到工资吗?要是企业不给我工资怎么办?”毕业于某师范大学教育专业的研究生小王,谈起试用期被“剥削”的话题一脸茫然。

  许多高校毕业生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其进入职场后被“剥削”却感觉无奈的原因之一。对此,很多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夕加强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简历制作、面试技巧、如何防止求职受骗等。

  然而,大学生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积累,仅靠毕业时的一两次指导是远远不够的,学校应将这种知识的普及贯穿在日常的宣传与教育之中,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潜移默化地了解更多。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处处长郭增琦表示,除了学校应做好相关工作外,为更好地保护试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不良企业以“试用”为名“白用”劳动力现象的出现,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企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就业市场秩序。作为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行规,诚实经营,履行法定义务,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诚信合作、公平竞争的氛围。

  岳成律师事务所国家一级律师岳成建议,被试用人员要有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间,要保存好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姜乃强 实习生 杨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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