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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高校内部规则之法理困境与出路

 顾建亚在《现代教育管理》2009年第11期撰文认为,我国高校管理涉及的规范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种类型即为高校内部规则,是高校为顺利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而制定的进行内部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包括学校章程、制度、校规以及各种管理细则等。当前高校内部规则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对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模糊认识与不规范使用,从而引发两大难题:其一,制定依据上是授权立法抑或越权行为;其二,内容效力上是创新生成抑或法律抵触。造成高校内部规则法理困惑的成因主要包括:法律授权的概括性,法律地位的模糊性,抵触标准的不明确性,制定程序的不规范性。具体对策:第一,明辨高校内部规则的法律性质是逻辑起点;第二,确立制定原则、界定抵触标准是规范高校自由裁量权的关键所在;第三,正当程序、法律原则的运用与体现是制度性保障。

  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与协调

  秦惠民在《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第8期撰文认为,我国的大学治理是一个包含政治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四种基本权力的权力结构体系,是一个要求四种权力在和谐关系中协同治理的权力关系架构。在这个架构的权力关系中,目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权力失衡与冲突现象,突出表现为:两个“一把手”的矛盾、大学的行政化以及缺乏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权力机制。在四种权力的博弈中,目前的问题是:政治领导权力和行政权力居于强势地位,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处境。明晰的学术权力和有效的民主参与的缺失,是当前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瓶颈。大学的和谐,要求这些权力的行使有效、恰当和协调。为此,规范各项法定权力的行使、运行及其相互关系,是我国大学治理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然选择。

  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私益性

  原青林在《高等教育研究》2009年第8期撰文认为,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私益性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是政策选择的结果。公益性始终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但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私益性生产是不可避免的。大力弘扬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正确引导高等教育的私益性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也是政府、高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力弘扬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当代社会的共同要求,政府、高校和社会都应为此作出努力。在政府财力、人力和物力吃紧的情况下,高等教育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将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公益物品交由市场供给或者由社会自组织解决,必然会刺激高等教育私益物品的生产。(廖言 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