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得擅改幼儿入托体检项目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0-10-2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教育部26日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儿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孩子的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才能够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才能够再次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