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国家督学对话教育督导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0-11-2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记者 刘华蓉

  日前,在由教育教育督导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以及法国国民教育总督导办公室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法教育督导研讨会上,中法两国的10余位国家督学围绕教育督导体制、学校督导评估理论与技术两大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法国是欧洲唯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其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纵向分为中央主管部门、学区和省教育局三级,横向包括行政、监督、咨询三类。据法国国家督学代表介绍,近年来法国教育体制正朝着分权化方向发展,中央赋予学区长和学校的权力越来越大。学区长负责任命校长并对其进行行政评估,公立初中和高中的校长有预算的自主权和组织教学、调整课表等权力。

  法国国民教育督导的主要领域是教育教学。目前总督学有150-160人,分为14个组,其中12组是学科督学,2组是综合督学;地方督学3000多人。分学科的专业督导是法国的特长和优势。在保持特色的同时,法国近年来也加强了更宏观的综合督导,例如增加了财务、办学条件、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督导。为改进和实施教育政策,法国国民教育部部长要求总督导团对所有学区进行督导检查,围绕中心工作和全国基础教育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督导团已完成5个学区的督导,明年还将对10个学区进行督导。

  中方与会者指出,随着我国教育发展从规模扩大转向质量提高,要求教育督导工作从关注办学条件转向同时注重提高办学质量,法国学科督导的内容、方法、工具等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经过多年实践,法国已建立起三套评估工具,一是对学校相关工作的统计以及关于学校增值发展的统计,二是对来自教育局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三是对教师、校长的评估。法国对初、高中教师的评估主要采用个人督导的形式,评估每4至5年一次,通常在教师晋升、调动时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校长的评价占40%,督学的评估占60%。对校长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的能力和效果,能否保证在校内实视教育公平,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价值观能否体现国家意志,能否适应国家教育发展变化并进行改革。

  教育质量监测是中法两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利用监测结果开展督导评估、进行教育问责,是我国教育督导部门正在研究的问题。在法国,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国民教育部的预测评估司负责,总督导团利用预测评估司的数据进行督导,对学校进行分类。法国国家督学代表强调,“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标准,目的是为了帮助学校提高水平,避免在不考虑学校条件、生源差异的情况下进行比较和排名”。

  据介绍,法国除设有国家教育总督学外,还设有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导。后者主要对国民教育部、学区、公立学校及所有隶属于国民教育部或得到国民教育部资助的机构进行行政、财务、会计等运行情况和效益的监督和检查。教育督导和行政督导人员经常联合到地方开展工作。现在,法国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将学科督导、教师督导与对学校的宏观督导有机结合起来。相比而言,我国重视行政督导,但在如何将行政督导与学校督导有效结合,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方面面临的挑战。

  中法双方的与会者还探讨了共同关注的移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据法方与会者介绍,法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移民流入,随之而来的移民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学生在语言、文化、行为习惯方面与本土学生存在很大差异。中法两国在如何向移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公平、适合教育的问题上有很多共识,如都主张直接进入流入地的公办学校,分散在各个班级而不是集中于特殊的班级中,教师对这些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必要时要给予额外的辅导等。

  虽然中法两国的文化、历史背景存在差异,但两国的教育领域也面临不少共同问题。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为双方加强交流合作开拓了领域和空间,通过取长补短,互相借鉴,促进本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