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0-12-2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上接第九版)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分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开发儿童早期潜能。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行小班化教学。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强化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探索实施按大类招生、模块化培养、自主选择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和跨专业本硕连读等制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工程”。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严格导师遴选标准与遴选程序,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三十七)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第十二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八)完善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和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实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统一招生。支持民办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高中和特色高中跨区域招生。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三十九)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稳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确立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高校多元录取机制。

  (四十)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

  第十三章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四十一)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高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十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扩大大学与社会的合作。克服大学行政化倾向。推进教育评价专业化。

  (四十三)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推动独立学院尽快达到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逐步取消或剥离本科院校附设的高等职业学校。有计划地办好一批示范性职业学校,扶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选择一批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点。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四十五)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发展标准化、多样化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稳步发展有特色、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支持发展实用性强、特色鲜明的职业学校,鼓励发展多层次、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在税收、用地、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完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机制。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六)依法规范民办教育建立和完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民办教育管理体系。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健全督导检查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与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推动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七)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统筹规划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标准、人员编制标准和学生人均经费标准;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省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市级政府统筹规划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促进市域内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支持办好市属高校。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管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办好县级职教中心。

  (四十八)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的评价监测机制、明确有力的问责机制。成立辽宁省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推动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进程。

  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管理的程度。培育和发展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质量评估、考试认证、教育咨询、培训交流等业务。

  第十六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九)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利用我省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五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推进高校课程国际化。实施“国外名师聘请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辽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十一)发展来华(辽宁)留学生教育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实施“留学辽宁计划”。加大省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激励机制,打造来华留学特色品牌课程,扩大来辽宁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留学生的比例。

  (五十二)推进“走出去”战略。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继续做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地方合作项目,扩大选派规模,提高选派质量。推动高校开展境外办学,扩大辽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三)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学风、教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十五)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优化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完成农村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市级以上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