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津苏豫试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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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2日讯(记者 柯进)记者从今天举行的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为扩大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督促合作办学机构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增强我国教育机构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今年教育部将先在辽宁、天津、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并在总结经验和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后,陆续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开展评估。

  按照会议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试行实施方案,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此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周期将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主要是合格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估结果将依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反馈到办学单位,其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将作为今后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与审批的重要参考。同时,对评估中发现的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新公布的试点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指标体系。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