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校长职级制改革基本办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任职资格

  一是学历和职称。高中段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二是任职经历。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具有1年以上担任同级同类学校副职经历,或具备2年以上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中层正职经历。三是参加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6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校长任职资格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四年。

  ●职级序列

  校长职级分小学、初中和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个系列设置。每个系列的校长职级分为四级:即特级校长、高级校长(分一、二等)、中级校长(分一、二等)、初级校长(分一、二等)。高、中、初级校长比例一般为3∶5∶2。特级校长数额控制在全市校长总人数的1%之内。

  ●流动办法

  规范校长调配程序,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校长资源,确保优秀校长资源共享。同等办学条件的学校间校长交流后,原来职级不变;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校长职级在本等级内晋升一等。年龄在45岁以下的校长,评定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当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2年以上的经历。确保每年有不少于10%的城镇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到农村学校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