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校务公开 促进依法治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上接第一版)

  三是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修改阶段。2009年5月,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办法》草案报教育部法制办后,法制办按照立法要求对《办法》草案内容和其逻辑结构、条款顺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修改。2009年8月至9月,法制办再次征求了省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高校和部内司局的意见,汇总并同政务公开办公室一同分析处理意见建议180余条。2009年年底又在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听取高校人事、财务、教务等机构的意见,重点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研究。

  问:《办法》起草时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的《办法》既要符合《条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条例》的框架内,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细化、深化,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在《办法》的拟定和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思路上,坚持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与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结合,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高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强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责和发挥地方、高校的积极性相结合,着力构建“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格局。

  三是在立法内容上,坚持部门规章的原则性、规范性与增强条款实效性、可操作性相结合,力图明确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执行。

  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坚持推进信息公开与深化校务公开相结合,充分考虑与已有校务公开工作基础的衔接,体现高校的特点。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公开。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此处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应当参照《办法》执行。此处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原则、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审批机制;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并列举了因涉及保密、稳定、隐私等因素而不能公开的信息类别;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主要规定了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公开信息的途径、流程、时限,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申请的处理规范和收费,以及高校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等内容;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主要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年度报告、责任追究、法律救济、经费保障等要求;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相关规定的衔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落实职责以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近期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积极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年度报告编制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清理信息,认真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尽快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保密审查等机制,抓紧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

  三是要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尽快确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还应及时报送教育部备案。

  问:近期在促进《办法》实施方面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确保《办法》落实,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开展一系列贯彻实施和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就贯彻落实《办法》作出工作部署;二是在《中国教育报》上开设高校信息公开工作专栏,邀请专家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刊发记者对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报道稿件;三是出版《办法》的配套读本,为各地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指导;四是将《办法》作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