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免税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新疆大学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