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自治区民族教育适度超前发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上接第一版)

  把解决特殊群体孩子的上学问题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学校建设,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要。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上学。要加大教育资助力度,完善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三、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提高教育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要牢固树立以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继续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盟市政府要强化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统筹协调当地职业教育资源。要完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努力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要着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要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共同研发、共建平台、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形式开展科技合作,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发展。要认真贯彻优先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努力实现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学校优质水平,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保持在全国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先进行列的目标。在制定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各项教育工程项目时,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确保民族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各盟市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要继续坚持“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增强民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能力,改善民族学校寄宿条件,逐步提高民族学校助学金标准,积极推进双语教学,大力培养蒙汉兼通人才。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要搞好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和农村牧区建设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出来的校舍,要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试点工程。严格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补助。

  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加强农村牧区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创新农村牧区教师队伍补充机制。二是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和分配制度,通过实施绩效工资等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广大教师工资待遇。对长期在农村牧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三是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学校在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及评价时,要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内容。要采取有力措施,克服学术浮躁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形成健康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

  四、深化教育改革

  实现教育的科学发展,完成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变,必须加快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创新,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教育体制机制。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育发展,政府责无旁贷,但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把该管的管好,把该放的放开。要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更多地运用法规、政策、标准、公共财政等手段引导和支持教育发展。要保障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扩大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要逐步取消各类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克服行政化倾向,使各级政府按教育规律管教育,各类学校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推进教育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育评价体系,切实扭转当前存在的选人用人偏重学历要求、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等错误倾向。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会选人用人评价机制,为学校培养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在评价主体上,要探索建立由政府、学校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地区公共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发展非义务阶段教育,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要认真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地位。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